目 錄
一、數據統計
二、總結分析
三、合規建議
前言: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因合同管理出現問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在現實中頻頻發生。其中,如企業被認定構成單位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不僅會被判處罰金遭受經濟損失,給企業的商業信譽、市場競爭力、甚至是企業的生存都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被判處刑罰,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同時,對個人聲譽、信譽也有不良影響。這些損失、影響都是民商事訴訟后果無法比擬的。隨著2016年國資委《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的發布,合規制度建設的帷幕在國有企業中已正式拉開,2021年3月11日, 合規管理寫進“十四五”規劃。在2020年7月14日山西省國資委發布《山西省省屬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中,合同管理被正式確定為企業合規管理的重點領域之一,企業合規已是大勢所趨。現正當2022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的全面啟動之時,本文以煤炭行業在合同管理領域發生的 “合同詐騙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騙取貸款罪”為例進行歸納總結,目的在于分析企業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刑事風險,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合規建議,以期為企業防范合同管理領域的刑事風險、實現依法依規經營、降低企業及經營者、管理者及員工被刑事追責風險提供參考。
一、數據統計
(一) 案例篩選
本報告中,我們以2004年8月至2021年7月間煤炭行業的案例為目標,設定關鍵詞為“煤炭”“合同詐騙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騙取貸款罪”, 在Alpha平臺進行檢索,共檢索到1802個刑事案例。再將僅涉及個人犯罪、程序性法律文書、非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等與本文歸納總結主旨不符的案例排除后,最后納入數據分析范圍的有效案例共有362例。
(二) 統計結果
1.案例統計



在362個案例中,合同詐騙罪居多。涉及合同詐騙罪的有281例,占77.6%;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有8例,占2.2%;騙取貸款罪的有73例,占20.1%。這些案例中,公訴時單位直接作為被告人的有57例,占15.8%,審判時上述企業全部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國有企業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18例,占4.9%,民營企業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344例,占95%。同時還有176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6名實際控制人、18名實際經營者、9名掛靠他人公司的經營者、41名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23名工作人員、4名授權代表等被追責。
2.刑罰統計

在所判處的刑罰中,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案例中共有204例個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8例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單位受處罰中,除了情節較輕的之外,大部分的企業都被處以200萬元以上的罰金。因基礎刑罰較重,故雖然有其他的量刑情節,如認罪認罰、退賠損失、諒解等,也很難適用緩刑和降低罰金數額。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定罪處罰的案例中,共有4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4例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情節中,以如實供述、積極退賠為主,僅2例適用了緩刑。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的案例中,自然人共有35例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8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企業被判處刑罰,除少數被判處10萬、20萬罰金外,多數被判處50萬以上罰金,最多的犯罪主體被判處500萬罰金。
3.地域分布統計

合同詐騙罪,廣泛分布在全國30個省及直轄市中。從數量分布看, 主要集中在兩類地區。第一,集中在煤炭資源儲量豐富的省份。如作為資源集中地的山西、內蒙古,煤炭儲量居全國前列,分布面廣,且品種齊全。植根于豐富的煤炭資源,各種交易中更易滋生合同詐騙罪。第二,集中在煤炭需求量大的省份。如河北、山東、江蘇、浙江,上述地區貿易頻繁,需煤量較大,容易產生以煤炭買賣合同為由實施的詐騙行為。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山西、河北各產生2例,山東3例,安徽1例。

騙取貸款罪,廣泛分布在全國21個省市之中。除立根于資源豐富的內蒙古8例犯罪、山西產生4例、河南6例外,騙取貸款罪更偏向于區域經濟發達地區,如有18例騙取貸款罪產生于山東,剩余騙取貸款罪案例分布在湖南6例、河北4例等。
二、總結分析
(一) 風險環節
無論是合同詐騙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還是騙取貸款罪,都有一個“騙”的共同特征。歸納以上有效案例,“騙”的風險突出在以下環節:
1.生產經營資格、手續上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探礦權、采礦權、煤炭經營許可、鐵路計劃等資質證照或批件手續,都是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生存命脈,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故,在投資、合作、轉讓、置換、買賣等交易中也成為風險最高的地方。如,隱瞞沒有探礦權、采礦權、煤炭經營許可的,或者權利證件過期了簽訂合同的;權利證件被人民法院凍結后轉讓的;編造項目可研報告,謊稱已取得煤炭開采權及合法手續簽訂的合同的;謊稱有鐵路運輸計劃保障、有鐵路專線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以虛假的貨權轉移證明簽訂合同的;以具有向財政部門申請調煤保電專項資金用于煤炭銷售的“優勢”為名簽訂合同的。
2.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
多采用:如隱瞞債務纏身事實,借用有一定經濟實力主體的名義,或采用虛假主體身份簽訂合同的;偽造印章、簽名、授權書簽訂合同的;采取拖延履行、部分履行或以繼續簽訂合同表示合作誠意為名,收款或收貨后挪作他用的;以能夠代購、低價購買煤炭的為名簽訂合同的;虛構煤炭生產能力簽訂大宗合同的;本身煤質不符合需方要求,冒充有符合要求的煤炭予以銷售的;以先履行小合同的方式不斷要求相對方支付大額價款,再將購煤款用作他用;有收款后逃匿、轉移資金、挪作他用、償還其他債務的;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制作符合銀行貸款要求的虛假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財務報表、煤炭購銷合同、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以資產評估造假、虛假擔保手續等簽訂合同。
3.企業性質上
在統計的362例案例中,國有企業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18例,占4.9%,民營企業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344例,占95%,民營企業呈現出刑事風險的高發區。
以上風險,實質與企業的合同合規管理有著直接聯系。有的企業沒有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有的沒有監督風控機制,有的是有管理制度機制但流于形式,員工在合同的簽訂時基本按照慣例、安排去操作,“領導”說了算,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風險沒有控制、補救措施。加之煤炭行業本身是高風險行業,受資源、生產條件、市場、政策影響較大,這就給詐騙與被騙留下了空間。
(二) 典型案例
下面從幾個具體案例中,我們來了解一下企業及經營管理者在合同管理領域的刑事風險。
案例一:孝義市H煤業有限公司、田某犯合同詐騙罪案,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11刑終29號刑事裁定書。
關鍵詞: 收取預付款 未能履行合同 拒不退還 企業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雙罰
案情概要: 2010年4月,被告人田某購買被告單位孝義市H煤業有限公司并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江某(在逃)入股成為該公司股東。2012年4月,被告人田某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其兒子田小某。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單位孝義市H煤業有限公司分別與國電Q熱電有限公司、天津市L商貿有限公司、襄樊市F煤炭有限公司、山西T冶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九江W化工燃料有限公司等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收取預付款,但該公司均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并將預付款挪作他用拒不退款。另被告人田某還實際參與騙取江西九江W化工燃料有限公司205萬元,剩余公司的合同以及預付款均由江某簽訂并支配。一審法院判決后,田某以無詐騙的故意、不知情、非公司主要負責人,不應承擔責任,不構成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為后果:四家被害單位預付款合計574萬元未收回,合同未履行。
被告單位孝義市H煤業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被告單位孝義市H煤業有限公司退賠各被害單位預付款合計574萬元。
裁判理由:法院認為,孝義市H煤業有限公司與四家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收取預付款,后均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該單位雖組織了一些煤運到金暉站臺并申報了鐵路運輸,但鐵路運輸未獲批準,原審被告單位將該煤另行處置,未能履行合同義務,且拒不退還被害單位預付款,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關于被告單位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無詐騙故意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田某作為H煤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實際參與管理、經營,是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本案系單位犯罪,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楊某、李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1刑終903號刑事判決書。
關鍵詞:假借名義簽合同 審查失職 未履行審批程序 直接負責人被處罰
案情概要: 2013年至2014年4月,蔣某(另案處理)控制的淮南市D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因煤炭貿易欠陳某(另案處理)控制的江陰Y煤炭市場有限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江陰Y煤炭市場有限公司因煤炭貿易欠山東G煤炭配送有限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2014年4月29日,蔣某、陳某承包上海JF(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能源部,借用J公司名義開展業務。后在百度百科首次登記“上海JF(集團)有限公司”詞條,將J公司虛假介紹為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K物產集團(商務部直屬管理)的控股公司。2014年8月,蔣某找到時任國有公司安徽X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物資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楊某,設備材料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市場部副主任的被告人李某,謊稱J公司是商務部下屬的國有企業,提出以X物資公司為平臺采購銷售煤炭的合同模式,即以X物資公司名義采購煤炭轉售給J公司,J公司再轉售給南方水泥公司,J公司支付X物資公司每噸1.5元的報酬,上游煤炭供應商及下游煤炭采購商均由蔣某負責,X物資公司無需任何資金投入和承擔任何風險。李某上網查詢J公司百度詞條后,對蔣某的介紹信以為真,并向楊某匯報。楊某、李某在未嚴格審查J公司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的情況下,草率接受蔣某提出的合同模式并與J公司簽訂銷售煤炭合同。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9日,蔣某以X物資公司名義從廣西黎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總金額16155.91445萬元的煤炭,同時以X物資公司名義與J公司簽訂煤炭銷售合同,將煤炭貨權全部轉給J公司,并隨即將煤炭貨權出售得利或轉移給陳某等人折抵債務。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6日,李某、楊某分別前往J公司考察核實合同履行情況,蔣某、陳某等人謊稱J公司是國有企業,資金實力雄厚,以X物資公司名義采購的煤炭經過J公司轉手已經出售給南方水泥公司,隱瞞煤炭已被實際轉移的真相,騙取X物資公司信任以繼續履行合作協議。楊某、李某僅聽取蔣某等人口頭介紹、言語承諾,未認真考察J公司,未認真核實合同履行及貨物交易情況。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李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不服,楊某以其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重大失職行為,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證據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訴;李某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不是X物資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屬于適格的犯罪主體等理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李某改變了量刑。
行為后果:X物資公司尚欠五家煤炭銷售企業公司14655.91445萬元。截止案發,X物資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銀行存款及債權共計815.186211萬元。立案時,造成國有公司X物資公司需對廣西黎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江蘇萬林木材產業園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承擔共14655.91445萬元的債務。
被告人楊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李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關于犯罪主體適格問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追究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本案中,X物資公司是國有公司,楊某在涉案期間擔任X物資公司總經理,李某擔任設備材料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并兼市場部副主任。雖然被告人李某當庭辯稱:合同按照規定要報上級單位審查,但上報不是我的職責,我不是單位的主管人員,不構成犯罪。李某上訴也提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不是X物資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屬于適格的犯罪主體,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但法院經查,李某在涉案期間擔任X物資公司設備材料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并兼市場部副主任,涉案煤炭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均屬于其擔任領導的部門職責范圍,其對煤炭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李某關于其不屬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適格主體,其行為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認定楊某、李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罪主體適格。關于二被告人客觀上是否存在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法院認定,楊某作為國有企業總經理,明知涉案合同須經X物資公司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并上報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的情況下,仍未經集體研究、上報審批等程序,擅自做主,在簽訂時,李某僅上網查詢J公司百度詞條后,就對蔣某的介紹信以為真并向楊某匯報。楊某、李某在未嚴格審查J公司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的情況下,草率接受蔣某提出的合同模式并與J公司簽訂銷售煤炭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僅聽取蔣某等人口頭介紹、言語承諾,未認真核實合同履行、貨物交易等情況,導致X物資公司被詐騙,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經濟損失。
案例三:韓某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合同詐騙罪,逯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刑二終字第107號刑事裁定書。
關鍵詞:借用名義貸款 公司未使用 行為人被處罰
案情概要: 2012年6月,被告人逯某通過楊某乙認識了被告人韓某,逯某提出可以采取保理貸款的模式從深圳F銀行濟南分行(后更名為P銀行濟南分行,以下均統稱為P銀行濟南分行)辦理貸款。后韓某又聯系了D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在逃),二人確定用D公司作為貸款主體,以虛構的D公司在華電公司有2573.4390萬元的應收賬款作抵押,偽造D公司財務報表,簽訂虛假的辰恒公司和D公司煤炭購銷合同等資料,向P銀行濟南分行申請貸款。逯某對韓某、韓某提交的相關資料多次提出修改意見,并在前往華電公司核保時未按規定對該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致使韓某、韓某等人于2013年2月6日騙取P銀行濟南分行貸款2000萬元,該筆貸款先后轉入D公司帳戶、辰恒公司帳戶,韓某、韓某將該款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及購買房產等。2013年8月,韓某等人用崔某的2000萬元歸還了上述銀行貸款。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韓某不服,以犯罪主體應為D公司,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等理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為后果:韓某、韓某等人于2013年2月6日騙取P銀行濟南分行貸款2000萬元。被告人韓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裁判理由:韓某關于D公司構成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主體理由,沒有被法院支持。法院經查明,被告人韓某僅以D公司的名義騙取貸款,所騙的貸款并未歸D公司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應當按照個人犯罪處理。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合規建議
加強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者非常關注的問題。而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僅應加強管理,更應當注重合規管理。搭建合規管理體系,打造有效合規計劃,加強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才能實現對風險的應對和防控。從刑事合規風險方面來說,搭建合同合規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 設計良好的合規計劃,建立適當的合規制度和程序
1.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結合合同簽訂、履行的程序,對相對方的資信調查、雙方的合作方式、合同的簽訂程序、跟蹤管理、風險預警、風險把控、風險處置、補救措施等事項制定詳盡的、可操作的制度流程體系。企業不僅要關注簽約合同的成功率,更要將相對方的資信、履約能力作為關注的重要內容。全方位建立合同簽約前中后期的合規體系,將合同合規管理貫穿于合同洽談至履行終結的整個過程。
2.建立合同管理培訓制度,留存培訓檔案
有合同管理體系,要讓員工熟練掌握需要進行培訓,建立培訓制度。就培訓的內容、人員范圍、間隔期限、培訓方式、簽到方式、考核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培訓應當是常態化的,并將每次培訓過程予以留痕存檔。雀巢公司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參見: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6)甘102刑初605號刑事判決書、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終89號刑事裁定書),正是得益于雀巢公司建立了規范的合規管理體系,通過員工手冊、員工行為規范、培訓記錄等證據證實,雀巢公司禁止員工從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各被告員工違反公司規定,為提升個人業績而實施的犯罪為個人行為。企業因有合規體系,成功切割了企業與員工的責任。
3.建立不合規匿名舉報、調查制度
就合同管理中的風險、不合規行為的舉報受理方式、調查程序、保密措施等事項建立制度。匿名舉報制度,可以為員工創造不懼報復的環境,調動員工監督不合規行為的積極性,是企業及時獲得不合規行為的風險預警,企業減少或降低法律風險的保障。調查制度,是企業發現、識別、糾正不合規行為的有效途徑。
(二) 要有合規計劃的有效實施機制,保證合規計劃得到有效執行
1.建立合規管理組織,保障合規管理人員自主權和擁有足夠資源
2018年11月2日我國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中央企業相關負責人或總法律顧問擔任合規管理負責人”“法律事務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各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設立合規管理組織及模式,配置足夠的人員,保障合規管理人員能夠自主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人員的干涉,才能讓合規計劃落地執行。
2.建立運行獎懲制度
就合同管理合規制度運行中應予激勵的行為、應予制裁處理的行為建立可行的、恰當的獎懲制度及救濟途徑。激勵和懲罰制度是合規計劃得到有效運行的標志。
(三) 建立有效識別機制
有效識別違規行為,并建立合同簽訂、履行各環節中的違規行為報告和糾正制度,包括內部的審計制度、控制措施、合規文化、糾錯機制等內容,減少或消除此類不合規行為。從前述列舉的三個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涉案企業還是被害單位均未做到上述三個方面。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均沒有建立良好的合同合規管理制度和程序,或者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也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沒有不當行為的識別、預警、糾正機制,以致企業、經營管理者受到了刑事制裁,被害單位也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結語:在201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合規管理體系指南》中,明確指出:“合規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石”,是實現“良好治理原則”的保障,“在很多國家或地區,當發生不合規時,組織和組織的管理者以組織已經建立并實施了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作為減輕、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責任的抗辯,這種抗辯有可能被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所接受”。2021年6月和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前后發布了兩批共十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都是在依法督促涉案企業實現合規管理后獲得了寬大處理的實證案例。企業因合規而減輕或避免了由于受到法律制裁帶來的各種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這正是合規給企業可持續發展所帶來的積極促進作用,是合規的價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