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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及其適用的法律風險提示

作者:國浩海關與稅務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疫情期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其適用是當前大家所關注的話題。在國浩海關與稅務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的組織下,蔡明、葉高萍律師等對當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省市疫情期間的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并對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易發風險點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當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 增值稅

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或預征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注意事項:

(1)小規模納稅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提供勞務派遣和安全保護服務等業務時會涉及到5%的征收率。這些適用5%征收率銷售收入,并不屬于公告中適用免稅的業務范圍。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2. 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第一條。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注意事項:

(1)需準確確定銷售額。符合條件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條件時,應當按照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的余額來確定銷售額,以此確定銷售額占比。

(2)享受優惠后續需按要求進行會計處理。要注意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準確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應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3.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第三條。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4.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第二條。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5. 免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 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辦理方式:

需事先備案。

注意事項:

(1)應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享受的范圍是經國家、省認定或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

(二) 企業所得稅

1.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優惠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預繳申報時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辦理方式:

(1)實行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2. 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3.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政策

享受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延緩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其中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以上各項稅費金額的 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以上各項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9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對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間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延緩繳納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延緩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以上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以上各項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對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享受條件:

(1)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辦理方式:

制造業中型企業在上述所屬期各項稅費申報期結束前,通過登錄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依法申報,系統自動延緩繳納規定范圍內稅費50%,繳納期限自動延長至上述緩繳期限。納稅人依法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剩余50%部分。

制造業小微企業在上述所屬期各項稅費申報期結束前,通過登錄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依法申報,系統自動延緩繳納規定范圍內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至上述緩繳期限。

實行簡易申報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無需確認,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至7月暫不劃扣其應繳納的規定范圍內稅費,自動延緩繳納至上述緩繳期限。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

辦理方式:

可在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5. 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1)必須是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的捐贈支出;

(2)必須是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3)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辦理方式: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公益捐贈稅前扣除事項,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無需報送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并提供捐贈票據的復印件,其中捐贈股權、房產的還應出示財產原值證明。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時予扣除,并將公益捐贈扣除金額告知納稅人。

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6. 提高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到100%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辦理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三) 個人所得稅

1. 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優惠

享受主體:

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享受條件: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16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注意事項:

單獨計稅或者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不同的計稅方式會影響納稅金額。對于那些全年工資相對少、年終獎相對多的人來說,可能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方式更省稅。

居民個人可在個稅APP上,兩種計稅方式都操作一下,但都先不要確認,比較一下哪種計稅方式劃算,就選擇哪種。

2. 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享受條件: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注意事項:

補助及獎金具體標準:

10號公告明確了兩類人員:一類是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另一類是其他參與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比如參與疫情防控的社區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等。

對于第一類人員,中央級的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有明確規定。除中央級補助外,省、市、縣(區)級都可能出臺相應的補助、獎金政策。10號公告明確,根據“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也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第二類人員,取得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也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關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超過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那么超出標準的部分不能享受相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3. 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注意事項:

(1)單位發放的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僅僅限于辦公時使用的免征個稅;員工帶回家非勞動時期使用的,也免征個稅。

(2)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防護物資,辦公時使用的,計入勞包用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防護物資,個人帶回家使用的,計入福利費,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4. 新增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稅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按照每名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選擇由夫妻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一經選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享受條件:

納稅人育有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資料備查。

注意事項:

納稅人暫未取得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號,可選擇“其他個人證件”,并在備注中如實填寫相關情況,不影響納稅人享受扣除。

(四) 其它稅費

1.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辦理方式:

(1)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2)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2. 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3.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2)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3)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4. 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游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5.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6. 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和相關租賃合同印花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辦理方式:

申報即享受。

二、當前部分省市疫情期間的優惠政策

(一) 上海市

參考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

社保方面:

“降”即失業保險繼續執行 1% 的繳費比例,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20%。

補貼方面:

(1)向抗疫一線人員發放臨時性補助補貼。

(2)對零售和餐飲行業重點崗位從業人員按照防疫要求定期開展核酸檢測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支持;對零售和餐飲企業防疫消殺的支出,給予補貼支持。對機場港口、冷鏈相關企業人員核酸檢測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支持。

(3)培訓補貼。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實際用工的從業人員開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線上職業培訓,給予培訓補貼,2022年每人可享受補貼不超過3次。對疫情期間與其他企業共享用工的,可繼續享受相應就業補貼扶持。

稅費減緩:

(1)落實增值稅留抵稅額大規模退稅政策。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以及按照一般計稅方式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存量留抵稅額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重點支持制造業,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于2022年底前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

(2)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2022年暫停航空、鐵路運輸企業預繳增值稅,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

(3)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100%。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

(5)擴大“六稅兩費”適用主體范圍。將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并在國家規定減免幅度內按照頂格執行。

(6)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將2022年3月申報納稅期限由3月15日延長至3月31日,申報仍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免除稅務行政處罰。

租金減免:

承租國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免除3個月租金,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街鎮行政區域或因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再免除3個月租金、全年合計免除6個月租金。

金融支持:

(1)降低各類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對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2022年新申請的銀行貸款,市融資擔保中心融資擔保費率為0.5%,再擔保費率減半收取,對創業擔保貸款繼續免收擔保費。

(2)實施困難企業貼息政策。運用現有的專項扶持資金,對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企業名單并經審核后,對其2022年新增貸款給予貼息,由市、區兩級財政資金給予支持。繼續實施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二) 天津市

參考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助企紓困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規〔2022〕6號)

稅費減緩:

擴大“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至全部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延緩繳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已繳納入庫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補貼方面:

“降”即將階段性降低本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至1%政策延續至2023年7月31日。“返”即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大型企業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比例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企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稅優: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租金減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免除2個月租金、再減免1個月租金;對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在減免租金3個月基礎上,再減免3個月。

金融支持: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不超過1%,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單筆100萬元以下業務免收再擔保費。

補貼或退費方面:

(1)各地區2022年原則上應給予餐飲、零售企業員工定期核酸檢測不低于50%比例的補貼支持。

(2)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減半收取餐飲、住宿企業鍋爐、鍋爐水(介)質等檢驗檢測費用。

(3)對受疫情影響暫停舉辦的商業性展會,經所在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備延期舉辦的,在原有辦展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展覽面積在1萬-5萬平方米和5萬平方米以上的,分別給予主辦單位5萬元和10萬元補貼。

(4)旅行社可按規定申請暫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標準為應交納數額的80%,補足質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降低水電氣成本

對受疫情影響繳納水、氣費用有困難的餐飲、住宿業企業、個體工商戶不停水、不停氣,免收在疫情影響期間產生的欠費違約金。

(三) 廣東省

參考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稅費減緩:

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將2021年四季度實施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延續實施6個月。同時,繼續按50%幅度頂格減免“六稅兩費”。

社保方面:

“降”即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返”即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針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按照上年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定比例給予返還,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由60%提高到90%。“緩”即針對受影響的餐飲、零售、旅游企業,申請階段性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予以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租金減免:

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承租國有房屋,2022年減免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租金。

(四) 江西省

參考文件:

《江西省關于有效應對疫情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的若干政策措施》

稅費減緩:

(1)擴大“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至全部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2)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

(3)延續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4)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5)2022年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免。

(6)2022年暫停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

(7)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國家統一規定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按規定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8)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期限在原來3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6個月;并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期限為6個月。

社保方面:

實施企業失業保險返還、工業保險緩繳。對餐飲、零售、旅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經參保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提高至90%,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先發放。

公積金方面:

緩繳住房公積金。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可依法申請緩繳。

(五) 深圳市

參考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若干措施的通知》

稅費減緩:

按照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社保方面:

“緩”即對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以及被納入封控管控防范區等封閉管理區的用人單位未能按時辦理養老、失業、工傷參保繳費業務的,經申請后,可以在調整為非中高風險地區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個月內緩繳,最晚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個人社保權益。“降”即繼續階段性降低企業生育保險費率,2022年12月31日前企業繳費費率由職工工資總額的0.5%調降至0.45%。免征企業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6個月。同時,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并繼續同步實施浮動費率政策。“返”即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上年度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

公積金方面:

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租金減免:

制造業小微企業、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市、區政府以及市屬、區屬獨資、全資、絕對控股國有企業的房屋,免除3個月租金、再減半收取3個月租金。

降低水電氣成本: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4月、5月應繳交的自來水費、電費、管道天然氣費給予10%的補貼,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4月、5月欠費不停水、不停電、不停氣,經申請審核通過后減免在此期間產生的欠費違約金。

(六) 杭州市

參考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政策意見》

稅費減緩:

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按照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同時,2022年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社保方面:

“緩”即對受新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企業,可依法申請緩繳。“降”即延續實施階段性下調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返”即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提高到90%。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公積金方面:

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租金減免:

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市、區屬國有企業房屋,免除3個月租金、再減半收取3個月租金。

三、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易發風險點及相關建議

(一) 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未分開核算情形下,適用優惠政策的法律風險

優惠政策:

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的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法律法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示例:

納稅人在1月份既有銷售食品的收入1萬元,又有提供住宿服務的收入80萬元,則納稅人可以將住宿服務的80萬元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而銷售食品的收入1萬元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如果納稅人對銷售食品和提供住宿服務未分開核算,則依法不得享受。

簡要分析:

增值稅作為我國適用范圍最廣的稅種,對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以及稅收實質公平發揮了重要作用。因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即納稅人)的經營范圍越來越多元化,防止同一納稅主體錯用或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特就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即財務上項目的獨立核算)進行了明確,既促進納稅主體規范財務核算,又便于稅款的合法征收。

建議:

納稅人存在兼營項目且部分項目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日常會計核算時應分別處理,否則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被稅務局要求補繳稅款的法律風險。

(二) 免稅項目的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優惠政策的法律風險

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4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法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示例:

納稅人向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金額達1萬元,而該消費者屬一般納稅人的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為此,納稅人向消費者開具了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情形下,納稅人不僅就取得的1萬元收入不得享受增值稅的免征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也會導致納稅人就此類項目均不得享受增值稅的免稅政策。

簡要分析:

增值稅的設定主要功能在于避免重復征稅,即納稅人僅需就產品(服務)在流通過程中每一環節產生的增值額繳納增值稅。為實現這一目的,稅收征管實踐中,采取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方式完成,而完成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主要載體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購買方購進產品后再銷售并繳納增值稅時,可以將購買方購進產品時索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名的增值稅稅額(即購買方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若出售方享有對應稅項目/應稅行為的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則意味著出售方無需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購買方也就不能進項稅額抵扣;如出售方就免稅項目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抵扣功能,購買方就享受到了銷項稅額的抵扣,勢必導致國家資產的損失。為避免這種情形,法律法規就規定了納稅人享有增值稅免征優惠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開具,納稅人就不享有此免稅政策。

建議:

防疫政策執行期間,如果納稅人取得了按照規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稅的收入,并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 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適用優惠政策的法律風險

法律法規: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免征增值稅項目......”

示例:

酒店向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并選擇了增值稅的免稅優惠政策,且向消費者開具的都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免稅),而酒店在優惠政策享受期間,外購了用于住宿服務的毛巾、洗刷用品及電力等商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增值稅稅款的抵扣。此情形下,酒店要么不享有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要么將抵扣的增值稅進行轉出處理。

簡要分析:

按照上述風險點二的分析內容,出售方享有對應稅項目/應稅行為的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則意味著出售方無需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如出售方將購進的應稅項目/應稅行為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進項稅額進行了抵扣,則導致出售方就免稅項目額外獲得了國家的增值稅稅款;通俗來講,即出售方不僅就免稅項目未繳納增值稅,而且還從國家獲得了一筆稅款“補貼”,這與增值稅免征政策是相違背的。為此,法律法規規定,就納稅人選擇享有增值稅免征優惠政策時,其取得的用于該免稅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建議:

納稅人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時,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甄別,理清免稅項目和非免稅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分別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相應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進項目既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則可正常抵扣。

(四) 免稅收入申報時欄次填列錯誤的法律風險

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4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按照防疫政策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示例:

納稅人選擇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后,在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將免稅收入金額填入應稅欄次。此情形下,納稅人將不能享受對應的免稅政策。若強行不按照納稅申報表計算的稅款進行繳納,則面臨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簡要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有主動申報納稅的義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納稅人享有對免稅優惠政策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不適用,而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載體為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可據此作為稅額收繳的憑據之一。若納稅人將免稅收入未填入免稅欄次,則視為納稅人對免稅優惠政策的放棄。

建議:

納稅人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后,在財務核算上,將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嚴格區分開,并在納稅申報表填列時,一一對應相應欄次;如發現填列錯誤,應及時對納稅申報表進行糾正。

(五) 減免稅相關憑證資料未按規定保存,適用優惠政策的法律風險

稅收性規范性法律文件: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示例:

疫情期間,企業對外進行捐贈,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同時捐贈人無需提前備案就可以稅前扣除,但應當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否則,捐贈人面臨被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的法律風險。

建議:

納稅人選擇享有減免稅優惠政策時,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法律文件,將相關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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