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激情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人人做人人爽人人添-国产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色综合-国产一区二区三区成人欧美日韩在线观看

中文
英文 日文

從“鄭州暴雨地鐵事故”解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刑事責任

作者:孫玉軍 馮璞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2021年7月20日,鄭州地鐵5號線14人死亡事件發生。2022年1月21日,國務院災害調查組公布了《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調查報告》。根據相關報道,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代表、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批準逮捕。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影響,輕則損失財產,重則性命攸關。對工程質量負有管理義務的主體,若對質量管理重視不足,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本文將以“鄭州暴雨地鐵事故”為出發點,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刑事責任進行探討。

一、“鄭州暴雨地鐵事故”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據相關報道,在“鄭州暴雨地鐵事故”中,相關直接責任人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行為如下:

建設單位代表趙某某就重大設計變更未上報河南省發改委審批,違規同意采用白圖施工,且白圖與藍圖對圍墻基礎的要求存在明顯差異,未及時組織設計交底,未發現圍墻施工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并給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結論,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等規定;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魏某某同上;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汪某未經充分論證更改設計方案,未對擋水圍墻基礎進行針對性設計,未經論證即同意利用既有臨時圍擋取代具有防洪澇功能的新建圍墻,未經批準即設計出圖并用于施工,違規向施工單位提供白圖,未在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等規定;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朱某違規采用白圖施工,擋水圍墻做法未及時與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溝通,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等規定;

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劉某某未認真履行監理責任,未及時制止施工單位采用白圖施工行為,未在施工前參加圖紙會審,圍墻工程質量驗收時未發現施工與施工藍圖明顯不一致問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等規定。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述

關于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所需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目前僅有一個,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為關鍵詞,筆者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中進行檢索,自2001年至今,公開的刑事案件有45件,其中最近5年有26件,呈現增加趨勢;從審理級別來看,一審結案的案件占比超過97%;從裁判結果來看,一審全部/部分支持以及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超過97%,二審改判的比例不足3%。由此可見,該罪名案件通常而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認罪認罰率高。

根據上述條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和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性;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建設單位、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才能構成本罪,單位為犯罪主體,但是承擔處罰責任的具體主體是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主觀方面主流觀點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其中,客體及主觀方面較易于理解,下文將重點圍繞存在疑難的客觀方面及主體展開。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分析

如上所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觀方面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那么三者應當分別作何理解?

(一) 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

《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換言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上述國家規定的行為,主要相關國家規定詳見后附。

(二) 如何理解“工程質量標準降低”

實踐中,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超過資質等級范圍發包工程、隨意壓低工程造價、縮短合理工期、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未進行竣工驗收投入使用;設計單位超過資質等級范圍承接業務、對設計方案論證不足、適用規范錯誤、未發現地勘資料適用性或合理性不足、計算參數錯誤、擅自增加樓層層數;施工單位超過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工程、擅自使用未經圖審的施工圖紙、隱蔽工程未按規定驗收、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監督疏漏或放任其他單位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情形下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

(三) 如何理解“重大安全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2條[注1]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指的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關于重大安全事故的標準,現有的三種規定標準不一。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3條[注2]規定僅為立案追訴標準,并非司法裁判應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3條第1款[注3]規定標準過高,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發生;結合司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司法裁判應適用的重大安全事故標準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以下簡稱《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6條[注4]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若相關單位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鄭州暴雨地鐵事故”中,14名人員死亡,因此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踐中,有的建筑企業誤以為只要事故沒有造成傷亡,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上述條款,若事故造成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分析

如上所述,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建設單位、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才能構成本罪,只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那么直接責任人員的指向是什么,單位主體的范圍邊界在何處?

(一) 直接責任人員的指向

實踐中,行為人是否屬于“直接責任人員”是建筑企業關注的重點問題。目前,司法解釋中未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說明,參照《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1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的規定[注5],結合司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包括:對生產、作業的質量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如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駐現場代表,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工程部部長、掛靠或轉包個人,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如施工員、質量員、技術員等)。若上述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且導致工程質量標準降低,則將成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值得注意的是,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并不必然屬于直接責任人員,只有當其實際進行了上述犯罪行為時,才能夠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河北省張家口市萬全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冀0708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中,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判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新0106刑初83號刑事判決書中,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屈某被判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內蒙古自治區杭錦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內0625刑初74號刑事判決書中,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兼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吳某被判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此外,事故發生常見“多因一果”的情況,因此需要厘清相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失職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產生了何等的作用力,是否在盡職的情形下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若在遵守相關規定、已盡職使工程達到相應質量標準的情況下,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導致了安全事故,則不應當歸責于相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反之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鄭州暴雨地鐵事故”中,盡管事故最初由極端惡劣天氣引發嚴重城市內澇,但相關人員處置不力、指揮調度失誤、違規變更設計、對擋水圍墻質量把關不嚴等行為,成為了最終發生傷亡事件無法避免的重要原因,因此違反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的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代表、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均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 建設單位的范圍

建設單位,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實踐中,存在項目代建的模式,由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委托給代建單位實施。筆者認為,委托代建關系與施工合同關系二者各自獨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代建模式下,應當由代建單位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行使或履行了本應由代建單位履行的部分管理權利或義務,否則建設單位不能成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

(三) 施工單位的范圍

施工單位可分為合法施工單位及違法施工單位,合法施工單位為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承繼人;違法施工單位通常指不具備相應施工承包資質卻實際承攬工程的主體,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1條、第43條、第44條所稱的實際施工人,包括轉包、違法分包以及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等級實際承攬工程項目的主體。司法實踐中,合法施工單位及違法施工單位都能夠成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

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湘11刑申5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被告人掛靠其他單位承建防洪堤工程,并在施工過程中擅自加高堤頂高程施工等,導致防洪堤于2010年垮塌2次和2016年5月垮塌1次,垮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83.53萬元的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作為工程施工的組織管理、實際控制人,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皖01刑終98號刑事裁定書中,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合同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造成1人死亡、36人受傷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其在該起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系直接責任人,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四) 設計單位的范圍

設計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設計業務,禁止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設計業務。在司法實踐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也能夠成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

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川刑申8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不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所出具的咨詢報告,具體內容實際上超越了技術服務報告的范疇,實際已具備設計文件所要求的常規內容,可以且已被用于指導施工且被告人明知,屬于設計方案,因此被告人作為地基處理方案的設計者,應當對直接原因為地基處理設計等的安全事故承擔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五) 工程監理單位的范圍

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一般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在通常的理解下,工程監理單位一般指依據建設單位合同授權對工程質量進行實際監督管理的民營監理公司,不包括工程質量監督站這樣依據法律授權對工程質量進行宏觀監督管理的事業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工程監理單位”也包括工程質量監督站。

在曾經轟動全國的重慶綦江彩虹橋倒塌案中,質監站接受綦江縣城建委就虹橋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的申請,未再委托其他工程監理單位,因此質監站成為唯一有權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專門單位,實際承擔了工程質量監督職責,對虹橋工程的關鍵部件主拱鋼管的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質量監督職責。其未嚴格審查該橋建設條件,違規受理對該橋的質量監督委托;在該橋主要構件主拱鋼管的加工過程中,無視加工方并無承接業務資質,且不能出具產品合格證等情況,仍同意該車間為該橋加工主拱鋼管構件,當具有嚴重質量隱患的主拱鋼管構件運抵施工現場后,未按質量監督大綱要求驗收,致使該橋的主要構件質量無法保證。因此,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的管理責任。因此趙某某作為質監站站長,符合《刑法》第137條規定的主體身份,在對虹橋工程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虹橋的垮塌負有重要的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五、律師建議

“鄭州暴雨地鐵事故”所暴露出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需要建筑企業引以為戒,也需要及時復查復盤、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結合上述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分析,筆者分別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參建單位的相關人員提出建議如下:

(一) 針對建設單位

1.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支解發包;

2.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招標,選定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單位,不得迫使施工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3.總包范圍內的承包工作禁止指定分包,禁止指定材料設備供應商;

4.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

5.嚴控甲供材質量,不接受劣質材料,不收受非法利益;

6.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變更,不得單方隨意變更且不得影響既定規劃;

7.組織圖紙設計交底及施工設計交底;

8.加強施工質量過程管理,對進場材料組織監理進行現場驗收,重視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

9.不單獨對質量管控進行決策,認真聽取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質量管控建議;

10.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及時組織、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 針對設計單位

1.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2.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未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擅自投入施工的,及時制止;

3.建設單位的設計變更突破既定規劃的,提醒需要進行規劃變更;

4.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5.拒絕參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法施工的行為;

6.對園林綠化、幕墻、鋼結構等其他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進行審查,預防結構工程與專業工程設計銜接問題。

(三) 針對施工單位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無論對自有分包單位或指定分包單位均實施嚴格的質量管控;

3.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4.拒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的違法要求,發現設計存在質量隱患時及時提出;

5.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及時進行返修;

7.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四) 針對工程監理單位

1.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禁止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嚴格監管,詳細記錄;

3.拒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出的違法要求,發現工程存在質量隱患時及時要求整改。

(五) 針對參建單位的相關人員

1. 對質量問題不抱僥幸心理,嚴格遵守規定和標準,對細節不可疏忽大意;

2. 拒絕違規要求,不非法牟利,對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工程堅決拒絕;

3. 勇于承擔責任,發現質量隱患及時上報,發現圖紙、數據錯誤及時提出。


主要相關規定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訂)

第69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72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3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4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第3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7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10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11條第2款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12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13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第14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15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16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18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19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21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22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23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25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26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27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28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29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30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31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32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33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34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35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36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37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38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5條第2款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27條第1款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28條第2款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29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注釋及參考文獻: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2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13條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3條第1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6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作者簡介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