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洶洶,消費者線上購物的滲透率快速增長,跨境電商在低迷的市場大環境中表現得格外亮眼。從以線上展示、線下交易為主開展的外貿信息服務,到目前的融合供應鏈各環節,各大平臺向精細化、差異化方向深耕,中國跨境電商已走過了二十多年的風雨。時至如今,優惠政策與監管措施并駕齊驅,跨境電商行業似乎來到了變革的節點,如何立足風口,合規發展,成為行業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通過分析跨境電商發展新形勢,結合實務中高發的關務法律風險,為跨境電商企業提出關務合規建議,以供企業參考。
一、跨境電商發展新形勢
(一) 增速迅猛,勢不可擋
依托于技術的更新迭代,跨境電商整合了區塊鏈、大數據、供應鏈計算等新興技術,發展勢頭迅猛。據海關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全年進出口總值超過32萬億元,跨境電商進出口總值1.69萬億元,同比增長31.1%;通過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管理平臺驗放進出口清單24.5億票,同比增長63.3%[注1]。跨境電商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的表現也頗為不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國內的8家跨境電商上市公司總市值達到了896.66億元,同比增長164.12%[注2]。飛速發展之下,離不開優惠政策對跨境電商企業的大力支持。
(二) 政策扶持,如虎添翼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五個城市成為第一批試點城市,正式拉開國家對跨境電商探索試驗的序幕。2019年《電子商務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較為完善的跨境電商監管法律體系的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邁入“新紀元”。2020年,外貿行業受疫情打擊嚴重,國家推出多種政策予以扶持。在海關監管方面,最為突出的亮點無疑是推出了跨境電商B2B出口新政。海關增列“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監管代碼9710)和“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監管代碼9810)[注3]兩種監管方式,企業可以更為便捷地運送跨境電商貨物,過去需要單獨打包并逐個貼好面單的瑣碎流程,現在可簡化為批量出口,在大大減少人工和物料成本的同時,還能夠享受優先查驗的便利。
除此之外,自《電子商務法》頒布之后,相關政府機構在其框架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對跨境電商行業的監管,詳見下表:
(三) 魚蛇混雜,加強監管
隨著跨境電商行業的蓬勃發展,市場參與者紛紛涌入,商業環境魚龍混雜,這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多地海關聯合開展了打擊跨境電商渠道走私收網行動,如武漢海關聯合其他六地海關共同執法,在通關現場查獲涉案走私物品價值4000多萬元,案值約17億元[注9]。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方面,根據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2021年1-2月海關共查扣侵權嫌疑貨物6280批次,同比增長2.37倍;核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2862件,同比增長5%[注10]。從這些行動可以看出,海關在跨境電商通關環節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監管力度顯著加強。
二、跨境電商企業關務風險
如前所述,跨境電商企業和消費者享受著一系列政策紅利時,頻頻爆出的違規、違法大案卻使得這跨境電商行業成為事故高發的“雷區”。關務法律風險始終伴隨在跨境電商業務運營過程中,不容絲毫大意。
(一) 走私犯罪,形式多樣
目前跨境電商領域涉及走私犯罪主要有四種行為方式:低報價格、刷單、推單、截單:
1. 低報價格
跨境電商運營過程中低報價格,主要是基于跨境電商平臺上生成的真實有效的訂單來進行價格造假,實現以低報價格手段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模式如下圖所示:
低報價格是目前走私普通貨物案件最為常見的走私手段之一,在跨境電商語境下討論這一犯罪手段,可謂“新瓶裝舊酒”。
2. 刷單
跨境電商運營中的刷單,主要是將貨物進行拆分,偽造個人訂單、快遞單和支付信息,“化整為零”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通過跨境電商走私入境,偽報貿易方式從而利用低稅率優惠。具體流程如下圖所示:
除構成走私犯罪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3. 推單
“推單”系跨境電商經營者與境外商家,或境內淘寶、微商等店鋪,或其他未在海關備案的電商平臺合作,將消費者的真實訂單導入與海關聯網的跨境電商平臺,根據導入的真實訂單匹配支付單和物流單,并將“三單”信息推送給海關,最終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將境外商品申報入境并直接寄送至下單的消費者。具體流程如下圖所示:
“推單”使得本不應適用跨境電商政策優惠的貨物能夠享受稅率優惠,在杭州新郵路公司、嘉興海亨公司、丁建東等走私普通貨物案中,實際的電商企業將已成交商品錄入“郵鹿跨境購”平臺并重新下單,由新郵路公司聯系支付公司代為制作虛假的三單,推送給海關,將商品、物品以跨境貿易方式申報入境,以此享受政策優惠,后被認定構成走私犯罪[注11]。
4. 截單
截單主要出現于保稅備貨模式(1210)當中,實質上是將跨境電商平臺低稅率進口的貨物進行二次銷售。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臺上下單之后,商家備貨并推送至海關審核,這一系列過程需要1至3天不等的時間,在這個時間當中,部分消費者因為各種事由主張退貨退款,此時按規定商家需要將貨物退回特殊監管區域,并辦理退稅手續。但若將貨物退回特殊監管區域的手續費大于貨物價值,或商家不愿耗時費力,便只將貨款退回消費者,而將貨物留在境內的倉庫。對此,企業通常認為,后續進行的境內二次銷售不過是變更了消費者,此行為并未損害國家關稅利益和進出口管理制度。目前對該行為的定性爭議較大。
(二) 行政處罰,各負其責
2018年12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2018〕194 號公告《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了違規行為的內容,包括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注12]。
“進出口收發貨人”、“申報單位”、“消費使用單位”等不同主體對應各自的責任。跨境電商企業作為“申報清單”的主體,應比照“貨物收發貨人”承擔如實申報的義務[注13],對于申報價格、歸類編碼、原產地等要素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海關會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注14]。同時,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關企業必須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承擔合理審查的責任,對于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報關企業,海關會視情況處以罰款或者暫停營業等處罰[注15]。
跨境電商平臺應當向海關實時傳輸交易數據,并對交易、消費者身份真實性進行審核。而支付平臺、物流企業對于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是否需要負責,是否同樣需要比照“貨物收發貨人”如實申報,暫無明文規定,目前也未見海關行政處罰的案例。
消費者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三) 知識產權,重點關注
目前我國海關對于跨境電商知識產權提供兩種保護模式。一種為依職權保護,在此種情況下,權利人已經向海關總署進行了知識產權備案,海關根據備案信息,當發現進出口貨物可能涉嫌侵犯備案貨物信息時,依照職權主動中止涉嫌侵權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權利人。后續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對涉嫌侵權貨物實施扣留、調查,并對侵權貨物的有關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另一種為依申請保護模式,權利人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口后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將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海關不主動中止通關程序)。
經海關調查后,如果認定企業構成侵權,進出口企業可能需承擔以下責任:
1. 行政責任: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認定構成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并對進出口企業處以貨物價值30%以下的罰款[注16]。
2. 刑事責任:如果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海關會將案件線索通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民事責任: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可以依法對進出口企業進出口侵權貨物的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4. 信用懲戒:海關本著“守法便利,違法懲戒”的原則,將知識產權行政處罰與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對接,根據企業信用管理的規定,對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企業,依法降低其信用等級,并實施聯合懲戒。
三、跨境電商關務合規機制
如前所述,一旦被海關認定為走私或違規,不僅企業將面臨罰金,單位負責人也很可能身陷囹圄。同時,如被認定為失信企業,還將受到法院、稅務、工商等多部門的“聯合懲戒”[注17],企業的日常經營勢必大受影響。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規體系是跨境電商企業的“必修課”。
企業合規體系通常包含三大內容:制度建設、組織建設和文化建設。在制度建設方面,企業應當建立合規準則和具體合規工作制度,為發現和處理違規行為確立行動標準;在組織建設方面,企業應建立合規審查機構和工作團隊,確保各項合規制度執行到位;在文化建設方面,企業需強化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確保合規制度深入人心。建立企業內部風險合規防控機制的目的,不僅在于幫助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做到合法合規,同時也能夠幫助企業避免因員工違規操作而帶來的負面影響擴大,建立責任追究“防火墻”。
(一) 關務體檢,排查隱患
開展企業合規,必須首先以嚴格標準開展自檢、自查。企業開展關務體檢工作可以參考海關稽查人員的辦案思路,找準企業合規中的難點、痛點。此處需注意,企業在自查時,切勿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忽視部門間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聯動關系。
企業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
1. 問卷調查。以企業主營業務為出發點,以關務作業鏈條為主線,通過設計問卷方式了解相關部門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風險進行概括判斷。
2. 書面單證審查。根據跨境電商貨物、支付資金、相關單證的流轉流程進行審查,重點查閱倉儲記錄、財務賬冊、向海關報送的單證,確保“三流一致”。
3. 合規風險調查評估表。總結出相關風險點后,應對其進一步細化描述,結合公司評估結果進行打分,并且對其進行高、中、低三個檔次的風險級別劃分,形成調查報告,以便之后對照解決。
以跨境電商平臺舉例,平臺上的商品種類繁多,來源復雜,而海關對其商品種類也有一定監管要求,如網購保稅進口和直購進口商品必須包含在現行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年版)》1413個稅目的商品中,如若商品不屬于上述清單所列的商品,則無法適用網購保稅或直購模式進口。因此平臺企業有必要結合商品對應的報關單證、采購清單對平臺上的商品進行全面自查,將商品實際種類、數量、價格與申報品名、申報稅號、申報價格進行對碰,審查是否存在虛假申報、超出許可范圍、進口模式適用錯誤等情況。同時,還可以通過商品附帶的權利說明書對其知識產權情況進行審核,避免因為商品自身的知識產權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經過自查,企業可以大致掌握平臺商品的基本屬性、通關情況,并根據其中風險點進行后續應對。
(二) 風險處理,消除隱患
對于體檢中排查出的風險,當務之急是將其解決,避免對企業的后續經營產生影響。比如企業自查發現貨物并不在“正面清單”內,此前卻通過偽報品名稅號的方式,企圖規避海關監管時,就應當立即叫停此類做法,避免因虛假申報而引起的走私風險。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例,如若企業對進出口貨物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且企業經過評估,認為貨物被侵權的可能性較大,那么企業可以對貨物進行知識產權申請備案。對于已備案的貨物,當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可能涉嫌侵犯備案貨物信息時,將依照職權主動中止涉嫌侵權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權利人。后續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對涉嫌侵權貨物實施扣留、調查,并對侵權貨物的有關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此種情況下,企業只需提交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擔保金額,便可以有效避免貨物侵權的風險。
(三) 合規機制,內外防控
在明確風險點的基礎上,企業應當開展合規制度和組織建設,只有形成了完備的合規長效機制,才能使工作落實到位,起到實效。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1. 完善部門制度
合規制度應由公司高層領導牽頭推進,必要時可以成立關務合規部門,成員應根據公司特性進行組建。如跨境電商的關務合規部門便可包括倉庫、關務、財務、法務、采購等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操作人員,確保關務作業鏈條上的負責人參與其中。
2. 明確崗位職責
崗位職責方面,企業應當對崗位職責予以明確,做到專崗專責,避免因為流程的疏忽出現紕漏。如進出口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法務崗位職責應包括對于知識產權的定期核查,避免因為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到期而導致貨物遭遇侵權而不知,影響企業聲譽及市場;跨境電商平臺的后臺維護崗位專員也應對異常交易進行實時監測,如有出現制造“虛假三單”刷單的情況,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風險情報,配合執法。
3. 優化操作流程
在操作流程方面,應根據公司架構設立相應的審核崗,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對于跨境電商企業來說,進出口單證為關鍵文件,可以設立單證復核崗,在申報前或者委托申報前應當由專門人員對進出口單證涉及的價格、歸類、原產地、數量、品名、規格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進行內部復核。如對于貨物的知識產權屬性不能確保,還可以在商業談判環節與生產商簽訂知識產權免責條款,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這樣即便承擔了賠償責任,也保留了向生產商追索的權利。
4. 簽署責任狀
最后,在公司內部簽署員工責任狀、承諾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員工承諾遵守紀律,合規操作。如員工為牟取私利,與他人虛假創建訂單,利用公司平臺“刷單”,那么在違規事件發生后,員工責任書可以作為“防火墻”將企業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在整套風險防控機制上加最后一把鎖,避免因員工的錯誤行為致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四) 培訓督導,長效作用
在建立合規機制后,要確保其合規意識深入人心,合規機制有效運作,而不是淪為一紙空文。企業應定期開展講座培訓、督導等工作,培育企業合規文化。“勤學之,明辨之,篤行之”,從思想層面筑牢合規意識,不僅要將合規管理作為應對危機的工具,更要依托合規機制的有效運轉,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結 語
自2005年以來,我國不斷出臺對跨境電商的支持政策,試點城市范圍不斷擴大,稅費優惠顯著提高,行政流程的不斷簡化,都為跨境電商行業開設了一條“快車道”,但關務風險始終是懸在跨境電商企業生命線之上的一柄利劍。只有增強合規意識,形成合規制度,養成合規文化,方能創新謀定,無刑致遠。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海關總署:《出口增長四成 規模創歷史新高 跨境電商增長勢頭猛(網上中國)》,載《人民日報海外版》,2021年2月22日,第8版,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3551752/index.html
[2]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20年中國電商上市公司市值數據分析報告》。
[3] 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4] 國市監 [2018] 236號。
[5] 國市監 [2019] 118號。
[6] 國市監 [2019] 211號。
[7] 國函 [2019] 137號。
[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9] 武漢海關官網http://wuhan.customs.gov.cn/
[10] 海關總署統計月報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4/302277/index.html
[11] 杭州新郵路公司、嘉興海亨公司、丁建東等走私普通貨物案(2020浙01刑初36號)。
[12]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8〕194 號(二十九)
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配合海關調查,開放交易生產數據或原始記錄數據。
海關對違反本公告,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涉嫌走私或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按走私違規處理,并按違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關法律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不涉嫌走私違規、首次發現的,進行約談或暫停業務責令整改;再次發現的,一定時期內不允許其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并交由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查處。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并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