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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鋼絲上的創業者——跨境電商合規風險及“二次銷售”爭議漫談

作者:李繇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隨著我國開放水平與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在國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下,我國跨境電商產業迎來了迅猛發展的春天。跨境電商領域立法探索和實踐在這一過程中也得到快速發展,基本規范日臻完善。2018年年末《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以下簡稱“486號文”)出臺,跨境電商行業的進出口合規再次成為眾多電商企業關注的重點。然而,合規要求不斷提高的同時,對跨境電商從業者貿易環節中的具體要求尚不明確,從業者對相關政策理解和自身經營模式選擇存有困惑,近年來,不斷有電商企業被市場監管部門和海關調查。打擊跨境電商領域的走私連續數年成為全國多數海關的緝私工作重點。跨境電商從業者在發展迅猛、競爭激烈的行業背景下,亦須關注各類合規風險,宛如“在鋼絲上行走”。

一、跨境電商法律體系日趨完善

(跨境電商主要政策沿革)

? 平臺責任進一步明確

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中強調,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應對交易真實性和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責任;身份信息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認證的,訂購人與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2019年出臺的486號文對跨境電商平臺的主要責任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要求平臺建立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復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

? 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不斷擴容

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持續擴容,覆蓋城市向中西部、東北部傾斜,保稅業務城市增加,提升進口跨境電商物流時效。將具備條件的綜試區所在城市納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范圍并支持企業共建共享海外倉。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一步擴大

2019年末財政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清單內商品實行限額內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70%征收基礎上,將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進一步擴大至1321個。

? 跨境支付規范化,結匯業務放開市場準入

隨著2019年4月《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跨境支付進一步規范化,提高了跨境電商業務中支付的安全性和到賬速度,緩解了跨境商家資金周轉壓力。

? 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量為跨境電商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數據顯示,2020上半年中國貨物出口總額7.71萬億元,進口總額6.53萬億元,同比均為負增長。疫情雖然對進出口貿易帶來明顯沖擊,但不改長期增長趨勢,龐大的貨物進出口總量為中國跨境電商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

? 調整監管條件與稅收政策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年度交易限值由沒人每年20000元調整至26000元,單次交易限制由每人每次2000元調整至5000元,滿足上述條件的商品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二、跨境電商發展迅猛但合規邊界仍不清晰

區別于傳統貿易,跨境電商貿易行業鏈條較長,參與者較多,主要包括多個層級的供應鏈公司、第三方運營平臺、物流公司、支付公司、軟件開發者等。在跨境電商實務操作中,從業者面臨著眾多內生和外生的風險,如網絡營銷風險、電子支付風險、通關風險、跨境物流風險、法律法規風險、信息風險等,準確識別風險,加強企業合規,成為了從業者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實務中,跨境電商企業在接受海關調查或自身合規過程中,對于幾個問題究竟在何種情形下會被認定為違法爭議較多:

? 刷單:使用非實際消費者信息向海關申報,其中既包括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商品的惡意刷單行為,也包括平臺或消費者因保護隱私等其他原因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 推單:將境內外非跨境電商企業的零售訂單委托境內企業以跨境電商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并制作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三單”(訂單、支付單、物流單)。

? 拆單:跨境電商平臺或消費者將超過申報限額的訂單拆分成符合海關要求的多筆訂單,其中既包括將單筆金額為5000元以上的訂單拆分為多筆小訂單,也包括將超出個人跨境電商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的訂單拆分為符合限值要求的訂單。

? 分層推廣:跨境電商平臺在線上或線下通過經銷商推廣銷售,引導消費者下單,或通過社交電商以會員等方式對商品內容進行傳播,引導消費者下單,平臺對上述推廣或引導行為通過廣告費、營銷費、銷售返利等形式支付傭金。

上述四種情形或多或少都涉嫌海關法上的申報不實,但實際是否能構成違規或走私,結論并不明晰。比如,進口批發商為了享受跨境電商的稅收優惠,偽造/購買虛假身份信息向海關申報,囤積貨物后在境內轉賣,這是典型的刷單走私;但個人為幫助親朋好友購買跨境電商商品而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下單,是否構成違規則存在不同理解;再比如,部分跨境電商為了增長業績與信譽,虛構交易訂單,并為虛假的交易行為向海關繳納稅款,或未備案的商家在網上獲得國內個人消費者訂單后從已備案的跨境電商處購買商品并以消費者本人名義向海關申報,這些情形是否仍應認定為違規甚至走私,存在較大爭議。

三、跨境電商進口環節主要違規/犯罪情形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82條的規定,走私行為的核心要素是“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走私的構成要件并未因跨境電商的興起有所修改,但跨境電商的走私方式更具備了科技化、碎片化、主體多元化的特征。正如上文所述,一個行為是否違規,甚至是否構成犯罪,是跨境電商從業者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

為明確該問題,筆者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跨境電商”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裁判文書網”等網站進行檢索,共檢索到41個有關案例。

(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貿易方式進行走私犯罪案件審理年份)

在已檢索到的這41件案例中,單純低報價格走私的有4例,偽報貿易方式的有32例,其中明確因“推單”涉嫌偽報貿易方式被追責刑事責任的有2例,既低報價格又偽報貿易方式的有5例。由此可見,雖然目前在跨境電商進口領域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方式逐漸呈現多樣化趨勢,但是行為本質仍以利用虛假“三單”信息惡意刷單,從而在實質上存在“偽報”的方式為主。

經過比較研究,筆者統計出以下幾種跨境電商進口環節典型違規/犯罪情形:

? 偽報貿易方式(虛構交易,刷單走私)

將一般貿易方式偽報為跨境電商貿易方式,偷逃國家稅款。

偽報手法為:

1. 獲取大量公民的身份信息(其中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以此為基礎偽造虛假訂單,并推送給海關。

2. 利用行業監管漏洞,購買空白快遞單號,制作虛假物流信息并推送給海關。

3. 利用支付平臺的監管漏洞,偽造虛假的支付信息并推送給海關,這種走私手法與“化整為零”“螞蟻搬家”式利用快件渠道進行走私的思路十分類似,從司法判例上看,也是目前利用跨境電商模式走私最常見的手法。

? 虛假身份報關入境

境內消費者在電商平臺下單后,平臺因不愿意透露客戶隱私,而未將客戶信息提供給境外電商企業,電商企業為符合報關要求,遂將涉案貨物以虛假身份信息報關入境。

? 偽報品名

將不符合《正面清單》內的商品通過跨境交易模式申報進口。

? 少報多進

發生在跨境電商網購保稅一線進境通關環節,多用于查驗率較低,數量多、體積小的商品。

? 低報價格

利用其他平臺中真實有效的訂單信息中的物流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在跨境電商平臺中生成虛假的低價訂單,再利用虛假訂單形成虛假的支付信息并推送給海關;此時真實的物流信息和虛假的訂單信息、支付信息形成“三單一致”。但卻低報了實際成交價格。由于海關”三單一致“的要求,低報價格情況常見于存在”推單“情況的貨物進口中。

? 推單

推單行為在業內又被稱作“引流”,一般表現為在非海關聯網的電商平臺交易境外商品,之后將相關交易、支付、物流等信息導入與海關聯網等跨境電商平臺或者物流企業(三單信息部分失真),向海關推送“三單”并通過跨境電商貿易方式申報進口。該行為往往伴生著偽報貿易方式、數量和價格等違法行為。

四、實踐中的爭議點探討——“二次銷售”

486號文規定,“建立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復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海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海關總署2018年194號公告進一步規定“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代理人、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應建立商品質量安全等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商品質量安全以及虛假交易、二次銷售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上述規定中,對于涉嫌“二次銷售”的行為描述仍是通過虛構訂購人和偽造三單信息向海關申報,該行為屬于司法判例中業已明確的刷單、拆單等違法行為方式。但實踐中,隨著商家營銷手段的日新月異,跨境電商的業務模式也變得更加復雜,爭議情形日益增加,這些爭議情形究竟是否構成違規/走私,需要我們進一步明確。

? 情形1:線下經銷商模式

跨境電商經營者在線下發展大量的經銷商,通過其擁有的龐大客戶開拓市場。在該情形中,實際消費者C通過經銷商B的網店、微商下單購買所謂的海淘、代購產品并支付費用后,經銷商B扣除差價后將采購需求發送給跨境電商平臺A,跨境電商平臺A虛構三單信息向海關申報,并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進口。

(線下經銷商模式)

? 情形2:線上用戶群模式

跨境電商平臺A為鼓勵消費者B多采購,允許甚至協助消費者B在賬戶下掛靠多個身份信息,用以突破個人年度交易限值,該種情況下支付賬戶和收貨地址較為集中。

? 情形3:線上社交推廣模式

跨境電商平臺A為了拓寬銷售渠道,鼓勵會員發展新會員,通過社交媒體推廣商品鏈接,會員會因為發展會員和推廣而產生的購買行為獲得一定的折扣或報酬。

? 情形4:線上導購模式

跨境電商平臺通過流量較高的購物推薦網站、網絡購物主播推廣產品,引導消費者在其平臺購買跨境電商產品,并根據銷售支付提成或者傭金。

(線上社交推廣模式、線上導購模式)

由于海關和相關部委對于二次銷售的行為模式及違法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上述4種情形在何種條件下符合進出口海關監管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又會構成違規甚至走私,在實務中也存在較大爭議。結合我們的海關法實務經驗,我們認為可以從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形成和是否實質上偷逃了海關稅款兩個角度來進行合規分析。

首先,從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形成的角度,要界定是否存在違反海關法的二次銷售行為,則必然存在著應當向海關申報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從民商事法律關系上看,構成一次銷售行為,應當至少具備三個要素:

1. 要存在交易雙方之間的購銷合意。即交易雙方應當對交易商品的種類、數量、金額形成確定一致的意思表示。情形1中,經銷商B和消費者C,經銷商B與平臺A之間各自達成了購銷合意,并成立了兩個獨立的買賣合同,該交易實際上是B2B2C的兩段貿易關系;情形2中,消費者賬戶下添加多個身份證,該身份證對應的個人是否真正與平臺達成購銷合意仍須具體分析,而此時該消費者恐會涉嫌盜用個人跨境電商額度,平臺恐會涉嫌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故平臺制定完善的交易規則及合規方案就顯得尤為重要;情形4則更像居間行為,跨境電商企業支付其廣告傭金;情形3是否存在購銷合意則更為復雜,需要結合具體訂單的情況界定。

2. 要存在與商品價值匹配的貨幣支付行為。買賣合同中最直接的支付方式即選購商品后直接付費,情形1、2大多都屬于這種情況。但實務中,情形1也存在經銷商轉推訂單給跨境電商企業,由最終消費者直接向平臺支付全部價款后,經銷商收取差價而不直接向電商平臺付款的可能。在該種情況下,也應該認為發生了與商品價值匹配的貨幣支付行為;而在情形3、4中,線上會員和推廣網站、主播顯然是不會向跨境電商企業支付貨款的,但其行為與經銷商只收取差價的行為如何區分?我們認為一個重要的考量標準,是跨境電商平臺向海關申報的商品價格是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款還是扣除差價后的跨境電商平臺的凈收入。如果跨境電商平臺申報的不是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那么就可以認為經銷商、推廣商已經完成了一次交易,只不過該次交易是從消費者的支付款項中進行了分流。

3. 商品所有權要發生轉移。在情形1、2中,跨境電商會將商品發送給經銷商或消費者,而在情形3、4中,平臺顯然不會將跨境電商商品寄送給推廣會員和導購網站、主播。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僅僅是分析了第一次銷售是否構成,如果要構成違法二次銷售,還需要有第二次銷售行為。在情形2中,并不存在第二次商品所有權轉移,所以本質上說,情形2可能涉嫌偽報貿易方式的刷單或拆單走私行為,而不是二次銷售的違法或走私行為。

其次,從是否實質上偷逃了海關稅款角度分析。情形1中,實際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格高于向海關申報的價格,僅從價格上就偷逃了海關稅款,如構成二次銷售,貿易方式申報不實,則偷逃稅款金額更高。但值得關注的是,如果認定情形1構成二次銷售,屬于偽報貿易方式的走私,那么計核偷逃稅款時的完稅價格應當以申報價格為基礎還是以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為基礎呢?情形2如情節嚴重,是典型的通過刷單、拆單偽報貿易方式的行為,顯然也偷逃了海關稅款。情形4已經屬于廣為接受的互聯網推廣和廣告行為,實踐中未見監管機關作為涉嫌進出口違規進行調查,因此實務中爭議最大的是情形3是否偷逃了海關稅款。而恰恰這種情形,在目前的監管規定中沒有涉及,無論是企業還是監管部門,都難以給出定論。為避免給企業以誤導,我們此處對該行為的合規性也不做預判和推測,留待監管和執法機構在執法實踐中進一步驗證。

五、進出口合規風險防范建議

從現有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進行走私犯罪往往不是跨境電商企業自己獨立完成的,還會涉及到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根據現有法律規范及監管趨勢來判斷,政府加強企業的合規要求是必經之路。筆者現提出如下建議:

? 加強立法和政府引導下的合規指引

1. 完善跨境電商政策法規,適應行業健康發展需要。跨境電商已經成為重要的進出口貿易模式,但經過多年試點,當前仍缺乏對進出口方面系統性的法規和規章。

2. 探索政府引導下的合規,用好海關AEO認證等先進經驗,通過制定明晰的行業規范,劃清行業發展紅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引導從業者合法經營。

? 加強跨境電商從業者對法律義務的重視,健全合規建設

1. 重視如實申報義務。無論是平臺企業、支付企業還是物流企業,都需要如實申報價格,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如實推送三單,這是交易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環節。

2. 加強內控和合規體系建設,注重貿易流程和模式的設計。對于新的經營模式,存在著合規的模糊地帶,也必然存在著違法風險。因此企業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經營模式,不能僅僅根據”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的原則無畏前行,仍然應當注重貿易和經營模式的合規論證,包括取得監管機關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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