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稱《新固廢法》)頒布后,貴州省首例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訴國電織金發電有限公司、貴州中聯蓉泰物流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近日公開宣判,國浩貴陽辦公室成功代理了本案。
國浩貴陽辦公室于2019年8月依法接受貴州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后,指派國浩貴陽合伙人鄭世紅、律師譚琪辦理本案。兩位律師與貴州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與標準處工作人員進行了充分溝通,梳理了本案損害事實、損害賠償磋商等證據材料后,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貴州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規程(試行)》等規定,代理貴州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8月22日向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二被告對生態環境損害后果、修復方案、修復費用不持異議,被告國電織金發電有限公司提出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貴州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等抗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其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遂判決兩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要求,完成違法堆放于貴州省織金縣入步街道辦事處榮源村三公里、山腳村王家半坡處的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等固體廢物混合物處置及堆放場的生態修復;若逾期未履行義務,則由兩被告連帶賠償違法堆放固體廢物混合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15,461,872.00元。
本案判決理由和結果與《新固廢法》的規定和精神一致,根據《新固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固體廢物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臺賬如實記錄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可追溯、可查詢。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則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人應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廢單位。產廢單位違反規定的,將受到行政處罰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新固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還規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可以進行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
國浩貴陽辦公室積極踐行生態文明建設,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與司法實踐,代理了25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發起成立了全國首個專業的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完成了全國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其中,在清鎮的國浩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已經參與調解了3起涉及170余戶老百姓的群體性案件與2起個案,為當地居民調解生態環境糾紛,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國浩貴陽辦公室關注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曾榮獲2016年最佳公益訴訟獎、2019年十大公益法律服務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