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2024年4月13日,國浩刑事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浩刑事業務委員會”)與國浩律師學院聯合主辦了第二期“國浩刑事熱點大家談”活動。八位國浩刑事律師圍繞“新司法解釋背景下涉稅犯罪”主題,從新司法解釋規定的變化、虛開發票、“有貨代開”、稅務合規等不同角度對相關問題在線進行了研討,吸引了眾多刑事律師觀看。
國浩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國浩上海合伙人寇樹才在開場致辭中表示,在現行經濟體制下,稅收是各類主體在民商事活動中都可能遇到的問題,因此涉稅犯罪具有普遍性,同時還具有復雜性——涉稅犯罪作為行政犯罪與稅收制度直接相關,而稅收制度由于經常變化,因此涉稅犯罪的構成要件也經常會相應產生變化。涉稅犯罪的復雜性還表現在相關罪名和其他犯罪的罪名經常有交叉。2024年3月15日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具有一定開創意義,對其中涉及的一些焦點問題,值得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上進行充分探討。
在寇樹才副主任的主持下,本次研討會共有八位主講人圍繞八個話題,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稅收征管犯罪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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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新司法解釋的傾向解讀
國浩上海合伙人劉艷燕對照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新司法解釋予以重點解讀。通過新司法解釋對涉稅犯罪行為方式、定罪量刑標準、爭議問題法律適用、從寬處罰條件等方面的新規定,劉艷燕律師解析了新司法解釋體現出的裁判規則上的新變化、新趨勢,同時特別強調新司法解釋明確將有效合規整改作為從寬處罰的依據,契合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的進程,為涉稅刑事案件的辯護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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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視角下涉稅犯罪要素概念解析
國浩杭州律師許玉靈針對新司法解釋第一條和第十條中的涉稅犯罪關鍵要素進行解讀。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對虛假納稅申報中的“欺騙、隱瞞手段”進行列舉解釋,沒有承襲刑法框架的精練簡潔,也沒有對應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許玉靈律師認為,在涉稅爭議解決中,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仍然是需要特別關注的,因為涉稅刑事案件基本要經過前期的行政程序,其中解決問題的空間較大,可以為案件爭取不進入刑事程序。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問題上,新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都提到“實際業務”,即“真實交易”,但關于“實際業務”的概念和定性在本次解釋中未得到真正釋明,“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概念同樣有待明確。因此,新司法解釋出臺后,裁判實踐可能會有明顯的改變,更多典型案例的出現將為涉稅刑事辯護爭取更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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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范圍的限縮性變化
國浩杭州合伙人王建波對比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范圍的變化,分享了對新司法解釋所體現的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范圍的限縮理解。王建波律師指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狀表述非常簡單,核心就是“虛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雖然將“虛開”定義為三種行為,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范圍仍然比較廣。新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范圍明顯限縮,對實踐中早有共識的“僅為虛增業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予以明確的出罪規定。同時,其認為,新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對虛開行為構成要件本身進行限縮,將“虛開”的構成限定于虛構應稅業務的行為,有實際業務但開票主體不符合(票貨分離)的情形,不應當再納入“虛開”的構成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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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對虛開類涉稅案件辯護的影響及對策
國浩合肥律師張東方圍繞自身辦理的案件,從八個方面探討了新司法解釋對虛開類涉稅案件辯護的影響及對策。首先,張東方律師回顧了近年來虛開犯罪的立法進程,對新司法解釋下虛開行為入罪情形進行了解讀。隨后張東方律師針對虛開犯罪法定情形及特殊交易模式下的虛開類型,稅法上的虛開與刑法上的虛開區別,稅務機關稽查選案過程,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虛開犯罪的關注重點,律師涉稅刑事案件辯護策略,《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等行政文書的證據能力進行分享。最后,其特別指出了“智慧稅務”重點關注的43種情況,建議律師應重點研究新興商業模式下的“是否存在虛開事實”,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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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貨代開”行為的刑法認定和辯護要點
國浩南京合伙人劉紹奎梳理了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后對“有貨代開”行為的規定及變更過程,提煉出對“有貨代開”行為的認定規則,同時結合案例,分析以“有貨代開”行為作為出罪理由的主要辯護觀點。劉紹奎律師指出,在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其實已經形成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觀點:一個是不以虛開為目的,實質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不作為虛開犯罪的案件處理;另一個是以掛靠名義開具相關發票的行為也不作為犯罪處理。新司法解釋側重于對以往司法解釋、觀點的一種技術化、規范化處理,但是,對“有貨代開”行為應如何去認定,仍然沒有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劉紹奎律師引用了自己在不同地區辦理的兩個案情完全相同的“有貨代開”案件,其在兩個案件中提出了同樣的辯護意見,但得到了兩個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一個不作為犯罪處理,一個作為犯罪被追訴。他認為,對于“有貨代開”行為的認定規則,不同地方的司法裁判可能存在差異,后續還需要依靠相關判例來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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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案件單位犯罪的認定與辯護
國浩北京合伙人李豐才結合自身實際代理的案件,從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出發,就單位犯罪的辯護問題進行分享。李豐才律師表示,關于涉稅犯罪,是否可以定性為單位犯罪對當事人的量刑結果差別很大。李豐才律師在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后介入,檢方已經以個人犯罪起訴到法院并對當事人做了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十年。基于當事人是公司大股東、主要管理人,所做的虛開決定本身就能夠代表公司意志,虛開行為是公司財務人員具體溝通辦理的,非法收益最終被用于單位支出等事實,李豐才律師認為該案應是單位犯罪,并在法庭辯論階段對此進行了重點表述,目前該案正在等待法院判決。通過梳理單位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生效判決,總結生效判決中認定單位犯罪與否的裁判要旨,李豐才律師指出,在虛開案件中,雖然發票大多體現單位名義,但對于單位犯罪的認定,還是應圍繞著“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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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操盤人”無罪之辯
國浩重慶合伙人黃鵬結合自身辦理的一起案件展開探討。案件中,XC公司、MQ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審法院認定上游企業實控人江某為“操盤人”,判處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十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等。此案涉及60余家企業、30余個自然人,唯獨江某被立案追訴,疑點頗多。黃鵬律師在二審中擔任江某的辯護人,經分析,江某系“替罪羊”,該案系一群人聯手坐實了一名“前科犯”的“新犯罪事實”,遂從“控制和操盤之辯”“收益之辯”“作案的必要性和成見之辯”等角度提出無罪辯護觀點,如在案無證據證明江某管理、控制XC、MQ二公司,稅務機關已認定另一人夏某為二公司實控“操盤人”,而在案證據不足以推翻此認定,犯罪所得亦未流向江某,司法機關不應因為江某曾有涉稅犯罪前科,就忽略本案的證據沖突和不真實等。但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書面審理后維持原判,現該案仍在持續申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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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背景下公司代繳個稅法律風險和合規建設
國浩蘇州合伙人吳鑫通過解讀新司法解釋第一條至第四條,并結合5年“個稅APP”的填報經歷、“金稅4期”的強大功能、“國稅、地稅合并”、“銀行現金存取五萬限額以及同類賬戶只允許1個”、“公務員清退近5年個稅”等一系列事件,表示未來稅務、司法機關的稽稅重點之一是“納稅人”的逃稅行為。在此基礎上,吳鑫律師分析了企業幫助員工代扣代繳個稅容易忽視的扣繳責任、扣繳范圍,舉例企業幫助高管“個稅籌劃”存在的風險隱患,并從應對稅務稽查、依法依規等角度,提出了企業財稅合規的三條建議:第一,企業應與員工簽訂代扣代繳協議,并在協議當中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義務;第二,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不要幫助員工惡意避稅;第三,企業應加強財稅合規建設,爭取全員形成合規意識,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置財稅方面的合規風險。
“國浩刑事熱點大家談”是由國浩刑事業務委員會與國浩律師學院推出的常態化活動。每期“國浩刑事熱點大家談”都會邀請多位資深刑事律師圍繞同一主題,對刑事熱點、刑辯實務、新法適用中的疑難、前沿問題進行研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