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ChatGPT橫空出世以來,人工智能技術進入了飛速發展的時期。截止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了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大模型產出國,人工智能技術已經成為各國、各企業間的“兵家必爭之地”。
2025年1月13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人工智能擴散框架》(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注1],該新規作為臨時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IFR)發布,在發布后的120天內仍可接受公眾評論。最終的Final Rule可能會根據收集到的意見進一步修訂或調整。
目 錄
一、新規概況
二、AI芯片管制
三、AI權重管制
一、新規概況
本次的新規作為對原有《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EAR”)的修訂提出,主要涉及EAR以下部分的修改(所列條款號均為《聯邦法規匯編》第15篇即15CFR的編號,下同):

從修訂范圍可以看出,本次新規并不只是對管制物項的簡單修訂,而是為了適應AI相關出口管制,對EAR中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款的系統性修訂。同時,針對所有新增加的規則、管制物項,也都不應當孤立的進行解讀,而應當將其放在整個EAR的框架下進行理解。
二、AI芯片管制
“AI芯片”只是結合本次新規的立法目的所做的簡化表述,任何符合ECCN3A090.a、4A090.a和4A090.z的標準的集成電路及計算機系統都會落入管制范圍,而不僅限于那些專用于或可用于AI開發和利用的芯片,也不僅限于GPU(NPU,TPU甚至某些CPU集群都有可能落入此列)。但為便于閱讀,本文后續將繼續使用“AI芯片”來概括統稱前述管制物項范圍內的設備。
(一) 國家(地區)分級
1. 第一級:低風險國家(地區)
新規在EAR中新增了5740.27,為低風險國家(地區)的特定類型終端用戶交易創建了許可例外,對于這些國家(地區)中的實體來說,新規帶來的變動較小,通常無需額外許可即可獲得受管制的AI芯片。
這些低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意大利、日本、荷蘭、新西蘭、挪威、韓國、西班牙、瑞典、我國臺灣地區、英國和美國。
2. 第三級:高風險國家(地區)
EAR在《第740部分補充條款第1號——國家分組》中[注2]的D:5組列明了23個“美國武器禁運國”(U.S. Arms Embargoed Countries,以下簡稱“D:5國家”),中國、俄羅斯等均在此列,同時EAR還在絕大多數具體規則中將澳門地區單獨提出與D:5國家并列并采取同等的管制措施。
就本文所討論的范圍而言,EAR對D:5國家和澳門地區采取了“特別許可”+“默認拒絕”的規則,實質上禁止了對中國的AI芯片以及AI權重的技術出口。
3. 第二級:其他國家(地區)
沒有被規定為高風險或低風險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將落入此類,新規針對這些國家建立了一個多層次的許可框架:
(1) 針對少量的AI芯片,即遠低于訓練最先進 AI 模型所需數量的交易,可以適用許可例外。出口商需向 BIS 提供通知,但此類交易無需申請許可證,從而確保正常商業活動不受阻礙,具體詳見后文所提到的LPP例外。
(2) 對涉及較大量的受控AI芯片的交易,需根據新的許可政策進行審批。此政策允許在規定的國家配額范圍內出口 ICs。為提高可預測性,BIS 制定了 2025-2027 年期間的具體配額計劃。
(二) 針對AI芯片的全球許可要求
通常來說,EAR對一般管制物項僅對向特定國家(地區)的出口采取許可制,但新規對AI芯片采取了全球許可的管制策略。新規規定,所有AI芯片,無論是直接制造還是通過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R)受到EAR管控的產品,在其向所有國家和地區的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讓時,都需獲得許可證。
(三) 許可證例外
新規在EAR 設置了三種許可證例外情況,即AIA(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例外、ACM(Advanced Compute Manufacturing)例外以及LPP(Low Processing Performance)例外。在滿足上述例外的條件下,可以免予申請許可。
簡單來說,AIA例外就是針對那些在低風險國家(地區)的最終用戶的出口的例外,如果最終用戶為低風險國家(地區),則無需申請許可,但這些實體的總部或母公司在低風險國家(地區)之外的除外。
ACM例外則允許D:5國家和澳門地區之外的私人實體(非政府或政府控制實體),以除AI訓練之外的目的使用AI芯片。在此情況下可以無需申請許可證。最直觀的一個例子便在于采購用于推理的計算AI芯片。
LPP例外則允許每年向單一最終收貨人出口或再出口累計不超過 26,900,000 TPP 的高級計算集成電路(ICs)而無需申請許可。同樣的,向D:5國家和澳門地區的出口不適用本例外。
三、AI權重管制
AI權重(AI Weights)通常即指AI模型本身,其本質就是經過訓練后產生的結構化數據集,是AI訓練成果的最直接體現,其中凝結了大量的技術和資本投入,也是本次新規重點需要“關照”的物項。
(一) 新的管制物項編碼及全球許可要求
新規在CCL中新增了管制物項ECCN 4E091以實現對模型參數(Parameters,其在工程上概念相比于weights更廣,但就本文所涉及的管制范圍和目的而言,可以與weights做同義替代)的管制。此處的“參數”限于在訓練階段(包括微調)通過超過10^26次“操作”訓練得來的任何值。同時,雖然數據處理在AI開發工作流中占據了重要地位,但該管制物項并不包括數據處理階段獲得的中間結果。
針對4E091項下的AI權重,EAR同樣采取了全球許可的策略,即向全球范圍內的任何一個國家出口均需要申請許可。更進一步的是,對于除前文所述的“低風險國家(地區)”外的出口,BIS針對AI權重采取了全球范圍內的“默認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政策,客觀上使得低風險國家(地區)之外的所有實體都很難獲得AI權重的出口,其嚴格程度甚至超過了對AI芯片的管控。
同時,4E091項下的AI權重還排除了ACM例外的適用。
(二) 針對AI權重“定制”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R)
新規針對AI權重引入了一個新的FDPR規則,這項規則擴展了對使用美國技術在海外生產的AI模型權重的管控。根據新規則,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角落,只要使用了受EAR控制的物項訓練出的AI權重,也都會受到EAR控制,其在進一步出口時都需要按照EAR的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規則還特別說明,任何通過對落入4E091范圍的模型進行進一步訓練(例如微調或量化)產生的新模型,也都受到EAR的管控,而不論在這個進一步訓練過程中使用的硬件本身是否是管制物項。
比如,一家位于歐洲的企業使用美國產的AI芯片訓練了一個AI模型,該模型權重落入了4E091的范圍。根據新FDPR規則,即使模型權重是在歐洲訓練的,這些權重仍然會受到美國出口法規的約束,企業在將其權重出口到第三方國家時需要申請許可證。
或者說,這家歐洲企業,購買了某個受管控的基座模型,經過微調后使用自研設備訓練出了自己的AI產品,此時微調后的AI模型也仍受EAR控制。
(三) “開源模型”的特別豁免
新規將“開放權重模型”直接排除在了4E091的范圍之外,即業界俗稱的“開源模型”無需擔心受其限制。但基于“開源模型”進一步訓練且訓練中所追加的“操作”次數達到一定閾值后,仍可能會落入管制范圍。
以上是對本次美國AI管制新規的簡要概述,因為新規及其配套文檔長達168頁,限于篇幅,本文僅對新規進行簡單介紹,針對具體規則的詳細解讀將留待后續研究和分析。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5-00636/framework-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
[2] https://www.bis.gov/ear/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0/supplement-no-1-part-740-country-grou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