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引言
二、中國企業面臨中美貿易摩擦升級的新挑戰
三、系統性違約的風險控制與應對
四、美國原產地認定規則變化對中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五、如何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與適用法律
一、引 言
2025年3月31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發布了年度《國家貿易估算報告》,系統梳理了主要貿易伙伴的關稅政策和非關稅措施,這份長達397頁的報告為即將在兩天后公布的“對等關稅”政策提供了依據。當地時間4月2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白宮簽署兩項關于所謂“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的行政令,宣布美國對所有貿易伙伴(包括中國、歐盟、加拿大、墨西哥等)征收“對等關稅”,旨在使美國關稅稅率與其他國家對美商品的關稅水平相匹配。美國對貿易伙伴設立10%的“最低基準關稅”,部分國家(如中國)面臨更高稅率,如半導體、汽車等行業可能被加征25%或更高關稅。[注1]
作為反制,2025年4月4日,中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自4月1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加征34%關稅(“全品類覆蓋”)。[注2]以半導體行業為例,美國對華出口的晶圓制造設備將面臨每月新增1.2億美元的關稅成本。
在此背景下,從事中美進出口貿易的中國企業,必須評估新關稅政策變化對業務的影響并尋求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正確把握爭議解決中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合同適用法律與爭議管轄的選擇等關鍵點,最大化保護企業自身利益。
二、中國企業面臨中美貿易摩擦升級的新挑戰
(一) 美國“對等關稅”新政進一步削弱了中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根據2024年最新統計數據,中美兩國貿易額繼續保持高位,但增速有所放緩,且中國對美貿易順差進一步擴大。[注3]2024年中美貨物貿易總額為4.9萬億元人民幣(約合6882.8億美元),同比增長4.9%;中國對美出口為3.7萬億元人民幣(約合5200億美元),同比增長6.1%;中國自美進口為1.2萬億元人民幣(約合1682.8億美元),同比增長1.2%。中國對美貿易順差達2.5萬億元人民幣(約合3518億美元),較2023年進一步擴大。中國對美出口仍以機電產品為主,占出口總額的59.4%,同比增長8.7%。美國對華出口主要集中在農產品(如大豆、玉米)和高端技術產品。中美貿易占中國外貿比重為11.17%(2024年),雖然較2018年的13.7%進一步下降,但美國仍是中國最大單一貿易伙伴國,美國仍是中國企業的重要市場,美國產品也具有相當的競爭力和優勢。
但隨著美國“對等關稅”新政策的實施,美國對中國進口商品的平均關稅總稅率達到約54%,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通過極大提升中國商品的成本進而削弱其競爭力。同理,基于中國政府對美國進口商品的全覆蓋提升關稅,中國企業進口美國商品也會受到成本因素的極大影響。
(二) 美國“對等關稅”新政增加了中國企業的政策波動風險
美國政府利用關稅手段持續推行美國“去中國化“策略。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美國政府于2018年分四批商品清單推出,稅率一般為10%后提高至25%,涉及總額約3700億美元的中國出口美國商品。[注4]隨著美國“對等關稅”措施的實施,將對貿易額約5000億美元的中國商品征收額外報復性關稅,即在今年年初已對中國商品征收20%統一關稅的基礎上,又加征34%的“對等關稅”,使美國對中國進口商品的平均關稅總稅率達到約54%。由此可見,美國政府“對等關稅”措施,增加了中國企業向美國出口商品的政策波動風險。
因此,盡管中國通過“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戰略,構建自主可控的產業鏈體系,并通過“一帶一路”、RCEP等拓展新貿易伙伴,增強抗風險能力,但在短期內,難以消除美國關稅新政對中國企業乃至中國經濟的重大負面影響。就作為中美貿易載體的合同而言,也會產生新的風險。
三、系統性違約的風險控制與應對
系統性違約一般是指由于宏觀經濟、金融體系或行業性風險等因素引發的廣泛性、連鎖性合同違約現象,通常涉及多個市場主體或整個經濟系統,而非單個企業的孤立違約行為。其中,政策或法律環境突變是觸發系統性違約的重要原因。
中美貿易戰升級引發的系統性違約表現為合同終止(取消訂單)而引發的連環違約,如因中國出口商取消訂單引發的美國進口商對美國中間商或最終用戶的違約引起的索賠,反之亦然。一旦引發訴訟,是否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或情勢變更原則將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
(一) 美國法項下不可抗力的核心規則、適用條件及司法實踐
美國法律中的不可抗力與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有所不同,美國成文法(如《統一商法典》UCC)未對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作出明確的定義。[注5]在美國法項下,根據“合同約定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不可抗力主要取決于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約定。若合同未做約定,則需依據普通法的“履行不具可能性”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或“商業不可行性”(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等原則確定是否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美國法院在審查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時,一般審查下列因素,只有在全面滿足的情形下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第一,所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范圍,若合同條款列舉“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則需證明當前事件屬于其中合同約定中一類,僅是寬泛表述風險定義,如僅寫“不可控事件(Acts of God)”,法院則可能從嚴解釋,要求證明事件與合同履行的直接因果關系,即使出現疫情,也不能當然免責。第二,所發生的事件導致合同履行在物理或法律上完全不可行(如政府禁令封鎖港口)或者履行成本劇增(如替代采購價翻倍),遠超合理預期。第三,違約方是否無過錯且已盡力減損,即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證明已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對方損失(如尋找替代供應商),否則可能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在個案審查(Case-by-Case Analysis)中, 美國法院會具體分析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證據要求比較嚴格。
(二) 中國法項下的不可抗力規則不適用于中美貿易關稅新政
中國《民法典》關于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80條、第563條、第590條等條款中。在中國法項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政府行為(如征收、防疫封鎖、進出口禁令)。
對照中國法項下的不可抗力法定適用條件,美國的關稅新政與中國的反制措施,顯然不屬于中國法項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原因如下:第一,它不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合理預見的事件,中美貿易摩擦自拜登政府執政以來就不斷升級。白宮新聞秘書卡琳·讓-皮埃爾(Karine Jean-Pierre)在2024年5月14日的記者會上強調,拜登總統已指示對價值180億美元的中國進口商品提高301條款項下的關稅。直到最近的“對等關稅“新政,直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中美貿易爭端仍將持續,因此,它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合理預見的。第二,關稅新政與反制并不是政府禁止交易的禁令,而僅是增加交易成本,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三) 情勢變更原則在中美兩國適用的差異化標準
《民法典》第533條[注6]確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如訂立合同時的基礎條件在合同成立后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且不屬于商業風險,如繼續履行將顯失公平時,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嚴格限定適用條件、強化審核程序及利益平衡機制,確保情勢變更原則在維護實質公平的同時不損害合同穩定性。情勢變更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屬于法定免責事由。
美國法未直接采用“情勢變更”這一法律術語,根據《統一商法典》中的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和商業不可行(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等法律概念和判例體系實現,其核心在于平衡契約嚴守與實質公平,其判斷標準有點類似于不可抗力原則。
縱觀中美兩國的情勢變更法律原則,一般意義上講,關稅政策的調整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均會受到嚴格的限制,是否適用的彈性在于繼續履行合同的實質公平性評判。
(四) 中國企業的應對建議
第一,全面梳理已經簽訂合同,包括供應鏈上的合同,核算履約成本,識別違約風險,并采取合理措施,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繼續履行或者終止合同。同時,對于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的,要做好證據保全,保留官方文件、溝通記錄、替代方案成本核算等,以應對可能發生的仲裁或訴訟。此外,基于中美兩國法律對于不可抗力不同的認定標準,可在爭議解決中合理運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第二,對于新簽訂合同的,可以將免責條款細化,如設定關稅幅度作為免責的約定,或者設定關稅分攤比例,或者將替代履行方案更加具體明確。新簽合同可以明確約定商業不現實的觸發條件(如“價格波動超過50%”)。同時,運用不可抗力免責規則,合理通知及損失減損規則等等。此外,關注被制裁的實體清單與產品,及時掌握兩國的關稅政策動態,避免不必要的產品成本核算錯誤,降低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美國原產地認定規則變化對中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美國法項下的“原產國”(Country of origin或 Place of origin),是指任何外國原產物品進入美國時的制造、生產或增值國家。如果一個物品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經過進一步加工或增值,并實現了實質性轉換,那么這個其他國家或地區才能被視為該物品的“原產國”。美國最新的關稅政策對進口商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了調整,主要涉及汽車及零部件和“對等關稅”政策,這些政策與原產地認定密切相關。
(一) 美國認定原產地的一般規則
如商品完全在一國生產并出口至美國,則該國被認定為原產地。如經過第三國“中轉”后進入美國,美國海關(CBP)則依據相關規則判定該商品的原產地。第一,實質性改變規則(核心標準),產品在哪個國家經歷了“實質性轉變”,該國被認定為原產地,考量產品發生“實質性轉變”的因素包括產品名稱、特征或用途是否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加工工序的復雜程度,簡單的組裝或加工不足以構成實質性轉變;關鍵部件的來源,如果產品的核心功能由某一部件決定,該部件的來源可能決定最終產品的原產地。第二,關稅分類的變化,若產品經過加工后,其關稅分類代碼(HS Code)發生變化,通常被視為發生了實質性轉變。第三,增值比例標準,若產品在某國的增值超過一定比例(如50%),該國可被視為原產地,它主要適用于自由貿易協定(FTA)中的原產地判定。
“對等關稅”政策適用10%“最低基準關稅”外加針對性加稅,極大地提高了進口美國商品的關稅額。以汽車及零配件為例,美國對進口乘用車、輕型卡車及關鍵零部件(如發動機、變速箱)征收25%關稅,若汽車或零部件被認定原產于中國,可能面臨額外301關稅(100%),而原產于墨西哥、加拿大等USMCA國家的產品可能享受優惠稅率。
(二) 中國企業的應對建議
第一,中國企業應正確地認識與識別美國法項下關于原產國的認定標準,做好供應鏈布局。近年來,美國海關對通過第三國轉口規避關稅的企業發起反規避調查,加大了對轉口貿易的打擊力度。因此,部分企業嘗試將貨物轉運至馬來西亞、泰國等第三國,通過換柜規避關稅,將帶來極大的風險,一經查實,可能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責任。同時,美國已經取消了800美元以下小額包裹的免稅政策(跨境電商平臺交易),所有中國商品均需繳納關稅。此外,中國企業仍可合理利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累積規則,降低中國原產成分,以適用更低稅率。
第二,準確標注原產地,避免因錯誤標識面臨10%附加稅或刑事處罰(5000美元罰款或1年監禁)。對于原產地證明優化,必須確保加工符合“實質性轉變”標準,并保留完整生產記錄。美國海關要求企業提供原產地證明、訂單、裝箱單等文件,以核查產品的真實原產地。即使商品經第三國轉運,若其大部分制造、組裝或加工環節在中國完成,仍會被視為中國產品并加征關稅。
中國企業可以利用美國海關的“原產地預裁定”(Advance Ruling)機制以避免上述風險。根據《美國聯邦法規》(CFR)第19卷,企業或個人可向美國海關的法規與裁定部(R&R)申請原產地預裁定,通過書面或線上系統(eRulings)提交申請,海關將以信件形式簽發具有全國效力的裁定書。預裁定旨在解決原產地規則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實質性改變”標準的模糊性,降低中國企業出口美國貿易風險。
五、如何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與適用法律
如前所述,因中美貿易摩擦的不斷升溫,合同爭議將不可避免,為有效防范與控制合同法律風險,在簽訂新交易合同時,必須重新審視爭議解決方式與法律適用對于合同的影響。
對于涉外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與法律適用,通行的做法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者訴訟途徑解決,并協商所適用法律。一般情形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約定具有獨立性,一般均合法有效且被遵照執行。但在實踐中,通常因某種原因,中國企業并不關注此條約定,進而在爭議解決中處于被動地位,為此,中國企業應當:
(一) 優先選擇國際仲裁并選擇仲裁地法律作為解決爭議的適用法律
爭議解決主要考量的因素是效率、成本與執行力,雖然國際仲裁相比訴訟而言,成本較高,且“一裁終局”成為雙刃劍,但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中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如UNCITRAL規則或ICC規則)、仲裁語言,國際仲裁中的仲裁員通常具有國際背景和專業經驗,能更公平處理跨文化、跨國法律問題,避免某一方國內法院的潛在偏向性;同時,當事人可約定適用國際法、特定國家法或國際商事慣例(如貿易術語),且依據《紐約公約》(1958年),國際仲裁裁決可在160多個締約國直接執行,因此,國際仲裁成為解決跨國爭議的常用方式,尤其在商業合同糾紛中被廣泛應用。在解決中美間因貿易摩擦引發的合同糾紛中,國際仲裁的中立性與國際性對于保護中國企業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企業在選擇法律時,應力爭在合同中明確爭議解決所適用之法律,如在選擇適用外國法時,不得規避中國法的強制性規定,如中國的外匯管制制度,《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并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所適用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行業慣例與商事規則(如UCP600、國際海事規則等)。
(二) 慎重選擇美國法院管轄和適用美國法律
?從美國訴訟制度設計與實踐看,美國屬于普通法體系,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具有極高的權威性,這有助于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同時,美國的訴訟程序非常嚴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訴訟程序的進行都有嚴格規定,這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訴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但制度設計以及司法實踐所彰顯的優勢卻以犧牲效率與成本為代價。
就訴訟程序而言,美國的訴訟流程非常復雜,包括大量的法律檢索、庭前程序和證據開示程序等,導致訴訟時間漫長且費用高昂??。這與中國的訴訟制度有著極大的區別,甚至超出中國企業理解和接受的程度,500萬美金的律師費、三年左右的審限是常態化現象。特別是涉及中美貿易摩擦的爭議案件,法官判案結果變數較大,增加了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此外,法律變化、陪審團判斷等因素也會增加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在簽訂中美貿易合同時,應謹慎選擇約定爭議由美國法院訴訟并適用美國法。即使必須選擇,也應預先評估潛在的法律風險并盡可能采取合理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雖然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導致美國本土市場的通脹壓力增加,華爾街股指暴跌,美元對主要貨幣匯率也大幅下跌,在國際上也引發了廣泛的批評和反對。但我們相信,美國“對等關稅”政策給中國企業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而且,美國“對等關稅”新政在一段時間內仍將繼續推行,中國企業必須正視現實,積極、合理應對。
注釋及參考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