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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新形勢下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制

作者:王海陽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蘊育著農業科技創新和國家糧食安全。種源是推進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法寶,是關乎國家安全的戰略性資源。種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而法治是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實現種源安全、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石,是打好種業翻身仗的重要保障。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其核心是要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又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鄉村振興。

植物新品種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與專利權、注冊商標權、著作權同屬知識產權范疇,是一項民事私權,但其法律地位、社會重視度和保護力度在進入法典時代前,與專利、商標和版權不可同日而語。誠然,如何加強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關鍵是要賦予法律的規制予以保障。那么新形勢下,我國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制如何,筆者從制度體系、技術規范和保護力度方面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位階顯著提升并進入法典時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將“新品種保護”單列一章。雖然僅僅六條看似是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部分條款的上移下動,但是從法律位階角度是一大進步,首次由專門行政法規保護上升為法律保護。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頒布,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一件大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將“植物新品種”明確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之一,與專利、商標、版權并駕齊驅,同等地位、同等保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庇纱丝梢姡覈鴮χ参镄缕贩N的保護已進入法典時代。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體系已構建并趨于完善

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制度起步晚于西方發達國家,保護水平也低于歐美國家。近年來,隨著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趨勢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體系亦越來越完善,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法制歷程從以行政法規專門保護為主,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為輔,逐步發展到上升國家戰略高度,提升法律保護位階,完善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健全品種保護技術支撐體系的過程。具體而言:

(一) 國家戰略和政策要求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

一是將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上升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2008年6月1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國發〔2008〕18號),綱要將“植物新品種”列為知識產權保護七大專項任務之一。

二是種質資源是國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要加強保護和利用。2020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開展種源“卡脖子”技術攻關,立志要打好種業翻身仗。2021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種業振興行動方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農業現代化,種子是基礎,必須把民族種業搞上去,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難題、補短板、強優勢、控風險,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p>

(二) 立法構建我國植物新品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一是制定行政法規。1997年頒布施行的《保護條例》,開啟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大門,該條例歷經2013年和2014年兩次修訂。雖然《保護條例》的法律位階低于專門法保護,但《保護條例》最新修訂草案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范圍、強度和力度顯著提升,也逐步與國際接軌,為未來由條例上升為法律奠定了基礎。

二是加入國際公約。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

三是出臺配套部門規章。根據UPOV國際公約精神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原農業部自1999年先后出臺了與《保護條例》配套的部門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14年修訂)、《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1999年8月10日,原國家林業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修訂)。

四是公布司法解釋。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4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在2020年實施了修正,為正確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提供了司法保護。

五是《種子法》單列一章。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種子法》,將新品種保護單列為第四章,自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共六條內容,包括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植物新品種權的唯一性,植物新品種名稱命名規則,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屬性,科研和農民自繁自用豁免及實施強制許可等規定。

(三) 進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制度

一是《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植物新品種保護提供了強力的法律支撐。《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第二款將植物新品種明確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與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權利客體同樣重視、同等保護。將植物新品種列入《民法典》,其知識產權地位更加明確,保護位階顯著提升。與實施專門法保護的專利、商標、版權齊名入典,為將來單獨成法奠定了堅實基礎?!睹穹ǖ洹返拈_創性設計,為推進種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起到重要作用,為種業振興提供強力法律保障。

二是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種子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種子法》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增強對原始品種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擴大了品種權保護范圍,由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延展了保護環節,實現對侵權行為的全鏈條打擊。新內容突出鼓勵原始創新,強化植物新品權保護。

三是新的司法解釋為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提供司法保護。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從多個維度就植物新品種糾紛中涌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比較系統的闡釋,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統一、規范的法律依據。

(四) 健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技術支撐體系

通過梳理和分析,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技術支撐體系在逐步完善和發展,并愈來愈呈現體系化、信息化、技術化和國際化。如開始參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建立EDV制度,為加入1991年文本奠定基礎;逐步完善DUS測試技術支撐體系;加快生物育種建設,在基因編輯技術、轉基因技術方面實現突破,實現種子可追溯信息、品種鑒定標準等信息化、技術化建設。

三、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技術規范具體全面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十章是關于技術合同的規范性條款,從第八百四十三條至第八百八十七條共45條,包括一般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是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至三百六十四條的“刪一增三”,體現了技術類知識產權運用與轉移的合同法律規范。條款中新增加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八百六十二條的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區別,第八百七十六條技術類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范圍擴大適用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將植物新品種權明確為技術類知識產權管理范疇。這也符合植物新品種權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權利特征及其法律價值。

第二十章整個條文有效增強和拓寬了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優化運用的法律適用,為植物新品種保護賦予法律依據和保障,為律師開拓種業技術類業務提供了路徑和法律支撐。

基于植物新品種具有較強的科學技術性和法律屬性,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除制定相應法律規范外,還體現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以及相應的品種檢驗認證、測試服務評價等技術類規范和標準的健全、完善,從而使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在技術和法律層面相得益彰,具體全面。

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國家級稻品種審定標準(2021年修訂)》和《國家級玉米品種審定標準(2021年修訂)》,提高了品種DNA指紋差異位點數指標,將稻、玉米審定品種與已知品種DNA指紋檢測差異位點數由2個分別提高至3個、4個。新版標準提高了水稻和玉米品種審定門檻,將有利于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引導培育突破性品種。這也符合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創新驅動發展的先進理念。

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力度空前并與國際接軌

近年來,植物新品種侵權形勢日益嚴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權利人維權“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打擊力度小、賠償數額低”等問題備受社會關注,給品種權人尤其是種業企業商業開發和維護品種權益帶來了諸多困境。

對此,有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勢愈來愈強,特別是關于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積極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理論和實務界呼聲很高,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聚焦點之一。為有效遏制侵權行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民法典、種子法、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釋等多重規制舉措,民刑并舉,進一步提高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進入法典時代?!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侔耸鍡l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規定開創了懲罰性賠償先河,通過法典明確建立了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是加大處罰和保護力度。新《種子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提高了侵權賠償額度和處罰力度,對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提高了法定賠償上限數額,由原來的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如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三是擴展保護范圍,延伸打擊環節。新《種子法》和司法解釋二將保護范圍由繁殖材料擴展到收獲材料;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和銷售延伸到加工、儲存、運輸、許諾銷售、進出口等行為,實現對侵權行為全鏈條打擊。如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了品種權所保護的繁殖材料不限于申請品種權時申請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第四條將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實際上擴展到許諾銷售環節;第五條明確對種植行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生產或者繁殖行為,從而將種植環節納入法律規制范圍;第八條通過規定幫助侵權,將品種權保護明確延伸到為他人侵權提供收購、存儲、運輸、加工以及提供證明材料等幫助環節。由此,構筑起對侵權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鏈條打擊,豐富和拓展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范圍,將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水平推到了一個新高度。

四是完善證據規則,提供技術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關于證據適用、舉證責任、舉證妨礙、證據保全以及技術鑒定等證據規則作出明確規定,有助于植物新品種依法高效維權和司法保護,從而遏制侵權行為。特別是司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的適時轉移舉證責任,第十五條的文書提供命令和第十六條的舉證妨礙制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維權的難度,增加了對不誠信被訴侵權人的限制和責任約束。

五是有關司法文件提出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大懲治力度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分別提出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縮短知識產權訴訟周期、提高侵權賠償數額等意見要求,以及從加強適用保全措施、依法判決停止侵權、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和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四個方面提出具體舉措。

六是有關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補強對種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內涵屬于一種商業秘密,包括繁殖材料、育種材料及其方法、制種技術規程、栽培措施等技術信息及市場價格、許可合同、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均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因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法律規制適用于植物新品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是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和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有力保障。

七是刑事司法文件,明確涉種子犯罪的法律適用,為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犯罪提供刑事司法保障。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為全面凈化種業市場,維護國家種源安全,加快種業振興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八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對標國際。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在品種權申請與授予、實質性派生品種、侵權與損失認定、賠償處理、第三方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設立審查協分中心與國際保護接軌,加強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和合作,為進一步提升保護水平積累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和種業問題,多次強調:“中國人的飯碗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們的飯碗應該主要裝中國糧?!?2022年4月10日,總書記在海南省三亞市考察崖州灣種子實驗室時再次強調:“種子是我國糧食安全的關鍵。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緊中國種子,才能端穩中國飯碗,才能實現糧食安全?!笨倳浀闹匾甘?,充分體現了種子、種源、種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為做好新時代種業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嚴格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種業原始創新,確保國家糧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