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楠婕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而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定義,平行進口是指“沒有經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同意,將國外合法生產的產品進口到國內。”對此有的國家允許,有的國家禁止。可以說商標平行進口既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是對外貿易問題。更深入的分析,是進口國在設計制度是傾向于開放市場,降低進口商品價格從而保護本國消費者利益,還是保護商標權人權利的博弈。因此,關于商標平行進口行為合法性,正如定義所言,各國都有較大的國別差異。
出現平行進口問題的原因,在于某項商標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出口國的出售價。進口商趨利于此差價的獲取,故進口該商標產品,再以低于本國市場價格進行銷售。于是,本國的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與進口商之間便開始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
《巴黎公約》第六條規定了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原則。受此原則約束,根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它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效力。商標權在不同的法域相互獨立。例如同一個企業在X國和Y國就同一個標識注冊了商標。即使權利人同一、商標標識一致,兩國的商標權也相互獨立。故,當標有同樣標識的商品從X國進口到Y國而未征得Y國商標權人同意時,就存在商標平行進口問題。而通常情況,在不同的國家,同一標識的商標權利人不會總是同一的。
權利用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又稱權利窮竭原則,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一項特有原則。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Mccarthy ,J.Thomas)。該原則根本上會影響一國或域外如何調整工業知識產權和國家經濟貿易格局。
而地域性原則與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存在理論性沖突。簡單來說,認為平行進口的非法是基于地域性原則,而合法則以權利用盡為依據。將權利用盡的法域進行劃分,類似將此兩項原則進行一定程度的綜合。將“地域”范圍進行限制和擴張(例如超出國別而拓展至區級或者國際),基本確定了一進口國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
本文主要介紹權利用盡原則的兩類劃分。其中,國內窮盡原則也稱保護主義原則,指對于未經許可的平行進口商品,進口國域內的商標權利人對于此商品的商標權并未用盡,可依法禁止此“灰色商品”的進口。已經成為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頒布的《BIRPI發展中國家示范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多數國內法,及時沒有以法條的形式將該原則固定,也采取司法上的默認態度。例如中國《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而國際窮盡原則,即首次投放于境外市場后商標權利告竭。商品一旦由商標權利人或者許可人投放到市場,則在全球領域內,商標權權利人都不得再限制商標商品的流動。國際窮盡原則最符合自由貿易的目的,用市場調節商品定價。然而一旦商品被商標權利人或者被許可人投放市場,則其權利用盡,第三人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以市場可接受的最低價格,合法地再次銷售這些商品。該原則對于進口國市場經濟來說,也將帶來沖擊的可能。故,多數國家抱以謹慎的態度。
簡單而言,國內窮盡原則體現了對商標權利的保護,而國際窮盡原則傾向于支持商品零售商和消費者。《巴黎公約》第六條(4)規定,“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用于涉及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問題”。也就是說,不能將平行進口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雖然理論上,開放平行進口最大程度地實現自由貿易,但該制度被確認為各國的自由裁量范疇。
因此,在對外進出口貿易實踐中,對于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平行進口合法性問題的了解,就十分重要。
柬埔寨王國于2002年頒布實施了《商標、商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未經同意使用該商標行為,注冊商標持有人有權通過訴訟等進行司法救濟。商標權利包括針對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并用于相類似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引起混淆的行為”。而第三款則規定了:“注冊商標持有人或被許可人在柬埔寨王國市場投放商品后,權利不再延伸”。故,柬埔寨王國立法規定了“國內權利用盡原則”。
《柬埔寨專利、實用新型和工業設計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七條也對專利權持有人和工業設計權利持有者將權利商品首次投入國內市場后的權利用盡作出規定。兩部法律基本上確定了國內權利用盡原則和平行進口的非法性。
2010年9月,柬埔寨當局沒收從越南平行進口的喜力(Heineken)聽裝啤酒。此為柬第一例認定平行進口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案件。當局認定進口商未經在柬商標注冊人許可,故所進口商品一律定義為仿冒品。該案最終的判決依據為“在進口國銷售知識產權商品的行為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商標權利的地域性(見《商標法》)決定了越南喜力與柬埔寨喜力為獨立的兩個商標。導致平行進口的喜力啤酒與柬埔寨域內銷售的喜力啤酒形成混淆。故,與中國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國際權利用原則,不將平行進口認定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同。柬埔寨嚴格遵守權利保護主義。平行進口行為的法律風險是比較高的。
(作者:張楠婕,國浩南亞東南亞法律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