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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債權人在美國破產程序中的維權路徑——兼談跨境破產與執行難題

作者:李長皓 宗晴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5-07-09 瀏覽量:

前言:在美國,企業因經營不善或法律問題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頻繁,而美國破產法規則復雜,中國債權人常因程序不熟、語言障礙和執行難度大而難以維權。本文結合筆者參與的一起美國破產案件,探討中國債權人如何借助中美律師團隊,有效介入破產程序并實現債權回收,并結合相關判例,提出可操作的實務策略,供中國企業與律師參考。

目 錄

一、案件的背景及挑戰

二、美國破產程序中的法律框架與程序

三、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程序的實務路徑與應對策略

四、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程序的關鍵操作與流程指引

五、構建跨境破產維權體系:經驗總結與制度展望

一、案件的背景及挑戰

(一) 案件背景與實務要素簡介

本案系美國某破產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地產投資企業破產案,[注1]Alpha Holdings及其關聯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該企業總部位于德州,涉案債務總額超過2.9億美元,涉及約1,500名投資人,其中包括大量中國公民與華裔美籍人士。中國債權人中,Beta Industrial Co.與Gamma Revocable Foreign Grantor Trust分別申報了3,500萬美元與260萬美元的無擔保貸款債權,位列債權人前十名。

案件文件及訴訟材料顯示,Alpha Holdings涉嫌實施龐氏騙局(Ponzi Scheme),其主要資金來源并非房地產投資利潤,而是以新投資人資金兌付舊投資人回報,導致資金鏈虛假運轉。首席重整官及破產管理人均向法院提交聲明,指出有“壓倒性證據”表明公司運作模式已構成典型龐氏結構。該案還涉及多個尚未開發的地產項目、疑似資產轉移交易(如破產前兩月出售的一處價值5,400萬美元的公寓樓),并可能對公司創始人、關聯交易對手及銀行等責任方提起追責。當前,破產法院與投資人委員會正聯合推進索賠與資產追回工作。

破產程序啟動后,中國債權人在公司國內法律顧問的協助下快速聯絡美國律師,啟動債權申報流程。中美律師團隊在極短時間內完成合同、發票、付款記錄與郵件通信等證據材料的整理與核驗,按照美國法院要求正式提交了完整的Proof of Claim(債權申報表)。由于案件涉及跨境投資人權益主張、破產資產跨州分布、潛在欺詐識別、重整博弈機制及信托結構資產執行等多重復雜問題,全面展現出中國債權人在美國破產程序中面臨的法律障礙與實務挑戰,具有高度典型性,亦為今后中國債權人依法主張境外債權提供了重要的實務參考。

(二) 跨境破產案件的普遍特點與制度挑戰

1. 法律體系的顯著差異。美國破產法強調程序正義和債務人重整機會,設有automatic stay、債權人會議等機制,無擔保債權人保障有限;而中國程序對無擔保債權人較友好,但參與度和異議機制較弱,導致中國債權人進入美方程序常感不適應。

2. 程序復雜與規則嚴格。美國對申報時限、表格格式、證據標準要求嚴格,中國企業還需應對語言、認證、公證等難題。債權人初次申報可能會因格式不符被駁回。

3. 債權人參與機制與博弈環境差異。美方程序中債權人可投票、異議、入選委員會,主動博弈空間大;而中國多為法院主導,境外債權人參與有限,律師需協助提升話語權。

4. 執行機制的法律結構差異。美國的破產資產往往分布廣、結構多樣,常隱藏于多層級信托或控股結構之中,須經法院審查與凍結,追償路徑復雜;中國執行多靠法院指令,缺乏類似的多維結構識別與資產凍結制度。

因此,中國債權人應做好準備,評估成本,制定應對策略。

(三) 維權的現實必要性與系統化思維的引入

在本案及其他類似案件中可以看出,中國債權人若無法快速進入破產程序、及時提出異議或申請執行,將可能錯失債權回收的重要窗口期。跨境維權不再是單一訴訟或申報行為,而應是一套包含法律盡調、證據管理、程序協同、國際合作等在內的系統工程。這要求中國企業不僅要在交易前期增強風險意識,更需要在事后處理環節依托專業律師團隊構建一套跨境維權工作機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涉外合同中的破產風險條款(如適用法律、擔保措施);設置境外應收賬款預警機制;對接具有跨境經驗的律師與調查團隊;熟悉包括《紐約公約》《海牙送達公約》等國際工具在跨境執行中的輔助價值;強化中國律師自身對美國破產制度的理解和話語權提升等。


二、美國破產程序中的法律框架與程序

(一) 美國破產法基本框架

美國破產法的法律基礎《破產法典》(U.S. Bankruptcy Code)是聯邦法律(《美國法典》第11編),適用于全美所有破產案件。中國債權人最常遇到的程序是:

第7章(Chapter 7):清算型破產,適用于無力償債企業或個人。法院指定一名破產管理人(trustee)負責查明、變現破產財產,按法定順序向債權人分配資產。債務人破產后通常停止營業。

第11章(Chapter 11):重整型破產,允許債務人在法院監督下維持運營并制定償債計劃。適用于希望保留公司價值、恢復償債能力的企業。此類程序中債權人有機會參與方案制定,對企業未來運作產生實質影響。

第15章(Chapter 15):跨境破產處理程序,于2005年引入,主要用于處理外國破產程序與美國程序的銜接。該章節基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破產示范法》制定,用于協調多個國家法院之間的破產審理,為中國律師參與跨境破產案件提供重要法律依據。

此外,《聯邦破產程序規則》(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和各地法院的本地規則(Local Rules)構成程序法框架,規定了文件提交、時間要求、聽證程序等細節。例如,《破產程序規則》第3001條對Proof of Claim(債權申報)提出詳細要求。

(二) 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參與破產的基本方式是提交“債權申報表”(Proof of Claim)。債權人必須在破產法院設定的“Bar Date”(申報截止日)前提交“Proof of Claim”表格。根據美國《破產規則》第3001條[注2],債權人需附上充分的債權證據(申報材料):債權發生依據(如合同)、賬單與付款記錄、電子郵件往來、利息與滯納金計算明細等。

申報之后,法院會安排召開“341會議”(即債權人會議),讓債權人有機會直接與債務人、破產管理人對話,提出異議或詢問資產狀況。債權人會議(341 Meeting)是由破產管理人組織的程序性會議。中國債權人可通過律師或視頻方式參與,了解債務人財務狀況、資產負債情況及破產計劃內容。在Chapter 11程序中,債權人還有權投票表決企業的重整計劃。申報注意事項包括:使用正確的表格(如Form 410)并簽名確認;對于有擔保債權,應附抵押合同或擔保協議;計算利息及滯納金時應注明依據與算法。司法實踐中,如In re Quigley Co., Inc., 346 B.R. 647 (Bankr. S.D.N.Y. 2006),法院明確指出債權人申報材料不足將直接影響債權確認與分配資格。[注3]

(三) 美國破產程序與中國破產制度的主要差異

在中國,破產法更側重于清算,而美國第11章為企業留有較大生存空間。美方程序對證據形式與簽字認證要求極高,例如,美國法院通常不接受未經翻譯或未經認證的中文證據文件,需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或進行宣誓認證。概括來說,中美破產程序的主要差異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程序參與權上,中國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多由管理人主導參與,法律規定不鼓勵債權人過度介入;而美國程序中,債權人有權提出動議、審查重整計劃、要求成立債權人委員會。二是時效與文件格式上,美國法院嚴格要求在截止日前提交格式標準的英文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中國法院在時限、格式上相對較為靈活。三是在資產保護機制上,《美國破產法》第362條規定自動中止機制(Automatic Stay)[注4],防止債務人資產在程序外被強制執行,保護資產完整性;而中國仍存在訴訟與執行相互交叉的情形。四是國際合作機制上,《美國破產法》第15章專設跨境破產程序[注5],允許承認外國主程序,支持跨國協作;中國雖簽署多項國際條約,但執行中較為謹慎。


三、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程序的實務路徑與應對策略

在面對境外交易對方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中國企業作為債權人若希望實現債權保護和有效回收,必須系統性地參與美國破產程序的各項環節。從債權申報到資產執行,再到程序中所面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控制,既要依賴于專業的中美法律團隊協作,也要熟悉破產法下的實務規則與流程安排。本部分將以德克薩斯破產案的處理經驗為基礎,歸納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程序的操作路徑與應對策略。

(一) 債權申報的流程規范與實務技巧

債權申報(Proof of Claim)是債權人介入美國破產程序的首要環節。根據《美國破產法》第501條及《聯邦破產規則》第3001條,債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提交Form B410債權申報表,并附上能證明債權存在與金額的支持文件,包括合同、發票、付款憑證、通信往來記錄等。在這起破產案件中,申請人最初因格式不符合要求,導致申報被駁回,后在律師指導下重新提交了標準格式文件,并補充包括中英文合同、律師意見函、銀行流水在內的證據鏈,絕大部分債權最終被法院確認。

實務建議:所有證據應整理成時間線并附編號;合同中涉及付款條款的需標注中文及英文譯文版本;可附律師意見書或會計師函證以增加證明效力;對于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或減項,應在材料中預先設防。此外,依據《聯邦破產規則》第3001(f)條款,完整的申報將被“推定為有效”,這為債權人應對潛在異議提供了程序優勢。

(二) 中美律師團隊的跨境協作

在美國復雜的破產程序中,中國企業需依靠由中美律師共同組成的跨境法律團隊來實現程序對接、證據審核和法庭溝通。中國律師擅長梳理客戶交易背景和證據材料,美國律師則熟悉破產法流程、地區法院規則及法官偏好。例如,本案在破產法第502條(11 U.S.C. § 502)[注6]爭議程序中,向法院提交聯合動議(Joint Motion)主張債務人部分抗辯無效,從而保住大額債權。

協作建議:通過視頻會議定期召開案件進度協調會;采用Dropbox、Clio等共享系統管理文檔,便于更新與溯源;中英文對照材料需統一格式,所有程序溝通文件建議同步歸檔,便于未來動議或法庭審查使用;中美律師之間建立“單一接口”制度,避免信息傳遞重復與遺漏。這種跨國團隊的法律服務模式,已逐步成為跨境破產案件中不可或缺的操作機制。

(三) 資產追蹤與執行措施

即使在程序中債權獲得法院確認,債務人資產的實際執行仍是最具挑戰性的階段。根據《美國破產法》第541條,破產財產范圍包括債務人在“法律或衡平意義上擁有的一切財產”,涵蓋其在他州、離岸賬戶、加密貨幣賬戶等非傳統領域的財產。本案中,債權人聘請調查公司查識別債務人在加州及海外賬戶中的資金流動情況,并配合法院申請扣押令(Turnover Order),最終追回部分加密貨幣與應收賬款。

相關判例:In re Allen, 768 F.3d 274 (3rd Cir. 2014):法院確認破產受托人有權追回轉移至海外信托的資產[注7]; In re Hashfast Technologies LLC, 2016 WL 2978669 (N.D. Cal. 2016):加密貨幣可構成可追回財產,破產管理人可申請轉回比特幣資產[注8]

建議:盡早申請Rule 2004 Examination[注9],要求債務人披露資產情況;借助調查公司開展多州與跨境資產定位;如債務人資產已轉移至中國,可依據《紐約公約》請求中國法院承認美國判決或仲裁裁決,并申請執行。

(四) 程序障礙與證據規則差異的應對

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案件時,面臨諸多法律與程序障礙:一是證據標準差異:美國法院要求債權證據須為“有法律效力的原件或認證副本”(Fed. R. Evid. 1002),未認證的文件可能被排除在外。二是翻譯與認證要求:中文文件需翻譯為英文,并由持證譯員認證。部分法院要求宣誓翻譯聲明(Affidavit of Translator)。三是電子申報系統復雜:美國法院采用PACER系統處理破產案件文件,債權人需注冊、繳費、上傳材料并簽字確認,債權表需電子上傳并簽名。

建議:可委托美國律師代為完成上傳及認證流程;提前2-3周準備所有材料,留足修改時間;如債務人有異議,可主張《聯邦破產規則》第3001(f):“完整申報推定有效”。

(五) 執行階段的挑戰

在執行階段,資產分布、形式與技術手段都將成為現實障礙:一是多州資產執行問題:如債務人在其他州設有子公司,需另行申請“外州執行令”(Sister State Enforcement)。二是數字資產隱匿問題:債務人可能將資產轉入比特幣賬戶或數字錢包,建議聘請技術顧問協助調查鏈上資產(參考案例:前引In re Hashfast Technologies LLC, 2016 WL 2978669 (N.D. Cal. 2016)),法院裁定破產管理人可回收比特幣資產。三是國際執行合作:如資產在中國境內,根據《紐約公約》或司法協助安排,可在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破產裁定。

(六) 風險防控與合同設計建議

為了預防跨境破產風險,中國企業應在合同階段提前做出制度安排,如:在國際合同中明確爭議解決條款,優先選擇仲裁(便于通過《紐約公約》執行);設置破產事件視為違約事件條款(Bankruptcy as Event of Default),并觸發加速到期(Acceleration Clause);要求設立海外擔保物權,如在美國登記UCC擔保權益(UCC Financing Statement),特別是應收賬款、庫存貨物等關鍵資產;建立債務人信用檔案及監測機制,合同到期前30日啟動回款追蹤,若發現對方準備申請破產,立即聯系律師申請“自動凍結”前債權確認等。


四、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程序的關鍵操作與流程指引

美國破產程序高度制度化,對債權人的參與路徑、舉證責任和程序響應均提出了嚴格要求。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尤其作為無擔保境外債權人,若能系統理解和運用美國破產法律框架,并與專業律師團隊密切配合,則完全有可能在程序中實現較為可觀的債權回收。本部分將從流程視角出發,對中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案件的實務操作進行全面梳理。

(一) 債權證據的準備與申報基礎

1. 全面備份與結構化整理證據材料。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中國企業應當對與其之間形成的所有債權交易文件進行歸檔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合同、訂單、發票、付款記錄、往來郵件、語音聊天記錄等。所有中文材料應由持證翻譯人員進行英文翻譯,并附上《翻譯證明聲明》(Certificate of Translation),以滿足《聯邦證據規則》第1002條對原始證據或認證副本的要求。

實務建議:所有材料應按時間順序建立編號索引,形成“證據時間軸”;合同應附有中英文版本,并標注付款條款及約定的違約責任;可委托律師出具“證據整合意見函”或“初步債權認定備忘錄”。

2. 債權金額核算及附加費用主張。除合同約定金額外,企業還應評估是否可以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催收成本等。根據《美國破產法》第502條(11 U.S.C. § 502),合理的利息與違約金通常可作為債權的一部分申報,前提是其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符合州法下的公平原則。債權人需根據當地法律計算復利或單利,并對利率的適用提供依據。例如,若合同約定月息1%,則需提交利息計算表及條款摘錄;若依據行業慣例主張利息,應引述行業分析或商業慣例文件。

3. 舉證責任與債權有效性認定。在美國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對債權存在及金額負有初步舉證責任(prima facie case),即提交完整的證據鏈。《聯邦破產規則》第3001(f)規定:若債權申報完整,視為初步有效,債務人有異議則需提出反證。此種“推定效力”有助于債權人在初期建立法律優勢。若債務人或破產管理人提出異議并舉出反證,則舉證責任會進一步轉移至債權人,需提供更強佐證材料,包括賬期分析表、律師函、未付款聲明等。

建議:提交書面聲明或宣誓陳述(Affidavit),進一步穩固債權基礎;對可能被質疑的款項,提前準備交易背景說明或律師函作為備援。

(二) 委托專業律師,制定參與策略

美國破產法程序復雜、術語專業,建議企業優先委托具聯邦破產法院經驗的律師代理債權申報,并由其主導策略制定與程序執行。有條件者可結合國內顧問組建跨境團隊,確保及時響應、有效舉證并協調法院與債權人互動。例如,在重整類破產(Chapter 11)中,律師可能建議爭取擔保債權人地位(secured creditor),或提出基于欺詐、優待性支付(preferential transfers)等原因的異議,爭取在資產分配中優先受償。例如,在In re Nortel Networks Inc.案中多個國際債權人通過與美國及本國律師合作,在跨國資產分配談判中取得良好回收率[注10]

(三) 債權申報(提交Proof of Claim)的實務操作

1. 申報時限(Bar Date)管理。破產法院會設定特定“債權申報截止日期”,稱為Bar Date。未在時限前提交將失去參與資產分配的權利。通常法院會以郵件通知主要已知債權人,但中國企業需自行與律師確認是否已收到通知,并密切關注案件進度。在In re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案中,眾多外國債權人正是因未能及時申報債權而失去分配資格的[注11]

2. 表格填寫與證據附錄整理。債權人應使用統一格式“Official Form B410”填寫申報信息,并附完整證據材料。通過PACER電子系統上傳前,需注冊用戶賬戶并繳納相關費用[注12]

3. 申報文件格式與編號。電子材料需確保:按證據種類分設清單(合同、賬單、付款證明等);每份材料應掃描為PDF,文件命名需標準化;若附擔保文件(如UCC融資文件、抵押協議),應標注權屬人及擔保范圍。

(四) 參加債權人會議和其他庭內程序

1. 債權人會議(341會議)是案件啟動初期的重要環節,債務人需向債權人說明財務狀況,由管理人主持。中國企業可遠程參加或委托律師出席,并準備相關材料及問題,評估是否需進一步調查。

2. 在Chapter 11中,債務人將提交重整計劃,法院組織聽證,債權人可投票決定是否通過,也可提出修改意見。債權人委員會在此過程中通常發揮重要協商作用。

3. 如債權人數量或金額較大,法院可設立債權人委員會(Creditors’ Committee),成員可參與資產處置、重整方案等關鍵程序。中國企業若能加入,將顯著增強程序影響力。

(五) 信息跟蹤與執行階段的應對

1. 案件信息跟蹤:通過PACER系統[注13]或法院案件官網進行查詢,包括Bar Date、Motion Hearing Schedule、Proposed Plan、Disclosure Statement等。建議委托律師設置自動提醒,確保關鍵信息不錯過。

2. 執行階段問題:便破產計劃確認,資產分配仍可能耗時。中國企業應積極配合資產處置,提出資產凍結、強制拍賣等動議,確保參與最終分配。

3. 跨州與跨境執行問題:資產位于他州或海外時,可依據《破產法》第28章或UNCITRAL《跨國破產示范法》申請協助。常見措施包括Rule 2004 Subpoena、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及在第三國啟動承認程序(如 In re Vitro S.A.B. de C.V., 701 F.3d 1031 (5th Cir. 2012))[注14]


五、構建跨境破產維權體系:經驗總結與制度展望

面對美國破產案件,中國企業應構建系統化維權機制,從證據管理、律師協作到執行追償,提升債權實現率。

(一) 構建跨境維權的系統思維

通實踐表明,中國債權人如能圍繞風險預防、程序應對、執行保障等環節,建立如下協同機制,將顯著提高債權實現率:

交易前盡職調查與合同設計。應關注交易對方信用與資產結構,合同中明確適用法律、爭議解決與擔保安排,為潛在破產風險設立防線。

債權申報提前規劃。一旦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應迅速聯絡律師、跟進Bar Date公告,盡早制定申報計劃,避免因逾期失去分配資格。

證據管理與合規提交。美國破產法院對證據格式和簽署要求嚴格,建議企業平時即建立中英文檔案系統,確保合同、賬單、付款記錄等可隨時轉化為申報材料。

跨境法律團隊協作機制。建議中美律師團隊分工明確、形成常態化配合:中方負責客戶溝通與材料準備,美方主導程序提交與法庭交涉。

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與表決。出席341會議并提出意見,有助于掌握案件實況并爭取程序話語權。金額較大的債權人應爭取進入債權人委員會,增強對重整計劃的影響力。

提前介入資產追償機制。確認債權后,應迅速申請臨時限制令、資產凍結或執行令;如涉他國資產,可根據《紐約公約》申請承認與執行,形成回收閉環。

(二) 制度趨勢與合作機制展望

中美雙邊經貿往來的復雜性,以及涉及的跨境破產案件數量和復雜性預計將進一步上升,以下幾個方向尤為值得關注:

1.中美跨境破產司法合作仍處早期階段。美國已采納《UNCITRAL示范法>(11 U.S.C. § 1501 et seq.),但中美法院之間尚缺乏直接的跨境破產承認機制。中國破產法第6條已提出推動跨國破產的承認與協作實踐[注15],同時《民事訴訟法》第298條也對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作出一般性規定[注16]。尤其是近年來已有法院開始嘗試在實際操作中參考該法進行域外破產程序的承認與協助,例如深圳法院的探索[注17]。未來,也許可以在適合國情的前提下結合《紐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注18]進一步推進跨境破產判決的承認機制,為跨國債權保護提供制度基礎。

2.信息共享與全球資產監控機制將成為趨勢。美國法院已通過PACER系統實現破產程序公開透明化,破產文書、申報資料、法官命令等能更快捷公開獲取,未來或將集成AI識別、跨境查詢模塊。中國律師應熟練使用該系統,以第一時間掌握債務人動態、判決進展、資產處置信息。從事涉美破產業務的中國律師應熟練使用該系統,以第一時間掌握債務人動態、判決進展、資產處置信息。

3.國際多邊協作機制有待完善。未來或可參考《紐約公約》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模式,推動建立跨國破產承認與執行的多邊交流平臺以加強經驗共享與制度協調。

4.企業風險合規文化的提升。企業應將維權思維前置,普遍建立破產事件條款、資產保護結構與緊急應對機制,實現由“事后補救”向“源頭控制”轉變。

5.法律服務市場的結構調整。律所應提升跨境破產、資產執行、國際私法等服務模塊,并與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地律所建立長期協作機制。

(三) 推動中國律師和律所的跨境破產法律能力建設

為提升中國律師在跨境破產領域的話語權和服務力,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

1. 加強知識更新與國際交流。積極參與INSOL、IBA等組織活動,持續更新對域外破產法和《示范法》的理解;

2. 完善證據管理與申報策略機制。制定“跨境債權檔案制度”,涵蓋證據分類、雙語版本準備及流程復核,提高申報效率和抗辯力。

3. 構建跨境法律服務協作網絡。以聯盟、項目協作等方式,打通與美、港、新等地律所的對接渠道,建立穩定合作機制。

4. 建立專業化協同平臺與知識工具包。大型律師事務所或律協設立“跨境破產事務協同組”,開發模版、時間表、案例數據庫,服務一線律師。

5. 靈活運用國際法律工具與條約機制。靈活適用《紐約公約》《海牙送達公約》與《示范法》,爭取更高效的跨國資產保全和執行效果。

6. 推動制度建設,形成標準化維權路徑。建設“跨境破產案例資料庫”,涵蓋裁判文書、動議樣本、證據模板、實務指引等資源。

7. 從個案維權走向國際法律秩序的參與。中國律師應逐步參與到國際法律規則的制定與協商中,提升制度塑造力,在全球治理中發出中國法律聲音。


附錄一:債權申報表(Proof of Claim)填寫示范

基于美國破產法院表格B410,官方表格鏈接:https://www.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form_b_410.pdf

該債權申報表核心欄目包括:(1)債權人信息(名稱、地址、聯系郵箱);(2)債務人信息(破產企業名稱、案件編號);(3)債權性質說明(如:貨款、服務費、違約金等);(4)債權金額及其組成(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5)是否為擔保債權或優先債權(并附說明文件);(6)附件列表(合同、發票、付款記錄、通信記錄等)。

注意:申報表須附宣誓聲明(Declaration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并由授權代表簽名。

附錄二:跨境破產程序時間節點一覽表(以美國第11章程序為例)

附錄三:中美破產法制度比較表

附錄四:常用美國破產法條款對照表(精選15條)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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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尊重當事人商業隱私及行文論述方便,文中對案件關鍵信息(當事人名稱、審理法院、案情等)做了技術處理。

[2]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bp/rule_3001

[3]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opinion/1971956/in-re-quigley-co/

[4]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362 .

[5]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chapter-15.

[6]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502.

[7] https://casetext.com/case/in-re-allen-70.

[8]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80f280b-43e7-4168-bd7e-2d007a5652f5.

[9]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bp/rule_2004.

[10] https://www.ucc.ie/en/jcoere/casestudies/casestudy15inrenortelnetworksinc/.

[11] https://casetext.com/case/in-re-lehman-brothers-holdings-3.

[12] 官方債權申報表下載鏈接: https://www.uscourts.gov/forms-rules/forms/proof-claim-0.

[13] https://pacer.uscourts.gov.

[14] https://www.quimbee.com/cases/in-the-matter-of-vitro-s-a-b-de-c-v.

[15] 第六條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16] 第二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7] 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20201228/herald/4279bac16f68327fde01fabdcf06dca3.html。

[18] 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new-york-convention-c.pdf。


作者簡介

李長皓

國浩北京合伙人

業務領域:并購重組、破產重整、金融證券

郵箱:lichanghao@grandall.com.cn

宗晴

紐約Origin Law律師

業務領域:跨境訴訟管理、國際貿易合規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