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建設工程行業在非洲的經濟發展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化推進,坦桑尼亞作為東非重要經濟體,也成為中國企業承接大型工程項目的重點市場。而坦桑尼亞獨特的法律環境以及復雜的審批流程,使得項目落地面臨諸多挑戰。在EPC合同框架下實現有效的風險分配,對于確保項目可融資性、穩定性及行業投資可持續性具有決定性意義。本文旨在介紹坦桑尼亞國內一系列審批許可制度,同時探討就合同進行談判并落地時需重點關注的潛在風險。
目 錄
一、EPC合同模式在公私合營(PPP)中的應用
二、坦桑尼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審批與許可制度
三、坦桑尼亞EPC合同中的主要風險及談判要點
四、結語
Part01.
EPC合同模式在公私合營(PPP)中的應用
EPC合同模式適用于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近年來,坦桑尼亞多個重大項目均采用PPP模式落地。近年來,坦桑尼亞的PPP項目投資顯著增長,為國際承包商創造了更多發展機遇。為便于理解,筆者將典型的PPP項目架構概述如下:

典型的公私合營(PPP)項目涉及多方參與主體,通常由項目公司(業主)委聘EPC承包商負責項目設計與施工。在坦桑尼亞,大型項目EPC合同普遍采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標準合同范本,其中以1999年版黃皮書和2017年版銀皮書應用最為廣泛。
EPC合同通常通過固定竣工日期和設置固定總價的方式將重大風險轉移至承包商,且在施工過程中變更余地有限。雖然標準合同范本可作為談判基礎,但締約方往往需通過條款修訂來實現項目特定風險的合理分配。EPC合同的起草通常需與《PPP/特許經營協議》等核心項目文件協同推進,以確保其符合項目主題的框架及風險管理體系。承包商的行業資質與信用水平直接關系到項目融資可行性,融資方希望確保風險得到有效管控,使項目能按期竣工投入使用。另一方面,鑒于項目公司多為新設立的特殊目的載體(SPV),EPC承包商也需獲得資金保障以兌付工程款項。
Part02.
坦桑尼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審批與許可制度
承包商須依法取得各類行政許可,以確保項目設計、采購及施工的順利實施。以下是在坦桑尼亞開展建設工程項目需要的關鍵審批事項及其對應的主管部門:

根據項目性質,可能還需要取得行業特定的額外許可證。在礦區開展工程建設時,所有項目參與方(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均須遵守《礦業(本土化)法規》(2018年)。
Part03.
在坦桑尼亞適用EPC合同的主要風險及談判要點
EPC合同在坦桑尼亞的建設工程領域適用比較普遍,但是適用時需考慮到當國的國情等特點,以下是EPC合同在坦桑尼亞適用時可能涉及的一些風險及談判要點:
風險:管轄法律
合同談判要點:
坦桑尼亞現行的建設工程領域法律法規及判例相對有限,這導致適用坦桑尼亞法律的合同可能存在無法可依或法律規定不一致的風險。考慮到英國法律對坦桑尼亞的影響,針對坦桑尼亞境內的大型項目,筆者有時會建議選擇英國法律作為EPC合同的準據法。
風險:設計風險
合同談判要點:
在EPC模式下,承包商通常需根據業主提供的現有資料承擔全部設計風險。根據英國法律,承包商履行設計義務時須盡到“合理技能與謹慎”(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標準,此條款依法默示成為合同內容。坦桑尼亞法律雖采取類似立場,但合同雙方通常會將標準進一步提高,例如要求承包商書面保證竣工工程“符合預期用途”(fit for purpose),該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實際擴大了承包商的責任范圍,若未能滿足該標準,可能引發工程質量合同糾紛。此點也是在EPC合同談判中必須重視的問題。
風險:合同定價
合同談判要點:
在坦桑尼亞大型項目中,絕大多數EPC合同采用固定總價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固定總價并不完全適用于長期復雜的基建項目,業主可能會接受價格波動條款或預付款機制。因此,承包商可以嘗試在合同中就政策變動、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稅費變化加入價格調整條款,以便在必要時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變更。
風險:供應鏈與成本變動風險
合同談判要點:
筆者團隊經常就多起因全球供應鏈問題引發的糾紛提供法律意見,這些問題包括設備材料交付周期延長以及成本持續上漲。筆者建議承包商在合同中對就供應鏈與成本變動的相關風險作出明確劃分或特別約定,避免因為此類變化而產生爭議或出現項目經營虧損。
風險:竣工期限與違約金條款
合同談判要點:
在坦桑尼亞及東非地區的項目中,若承包商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工,通常需支付違約金。根據坦桑尼亞法律,違約金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且與英國法律不同的是,當地法律還允許對工程延誤實施懲罰性賠償。業主可能要求項目須通過特定測試后方可轉移項目風險責任。由于涉及重大經濟利益,承包商應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與業主就竣工確認程序達成明確的方法及規則,或明確約定工程(或部分工程)必須完成的最終期限。
風險:工期延長
合同談判要點:
盡管EPC合同以固定完工日期為特征,但在特定情況下仍可申請工期延長,從而免除延誤違約金。在坦桑的相關項目中,免責事件的認定往往是談判焦點,必須明確界定何種情況屬于可獲免責范疇,而非承包商本應合理預見的風險。合同雙方需在確保合同確定性和工期要求的同時,權衡承包商確實無法按期完工時的合同終止風險及相應成本后果。通常建議在合同起草階段加入修訂條款,以明確工期延長的通知要求,并確保非因承包商原因導致的延誤可以獲得工期延長。
風險:分包商風險管控
合同談判要點:
坦桑尼亞的大量工程糾紛均源于分包環節。筆者建議在EPC合同中增設一些條款,例如賦予業主對分包商的一定控制權,比如約定業主在EPC合同終止時直接介入分包合同,或者約定在總承包商怠于履行義務時,業主可以為工程之目的要求分包商履行相應的義務。
風險:本地化要求
合同談判要點:
在涉及特別產業的項目中,坦桑尼亞會要求該類型項目滿足一定的本地化要求,比如在礦業項目中,總承包商及分包商須嚴格遵守《礦業(本土化)法規》(2018年),滿足當地雇員的最低比例,培訓當地雇員并向當地工人傳授技能和知識,以及促進其運營所在社區的勞動力發展等,油氣行業亦適用類似的本地化規定。
風險:履約擔保與融資安排
合同談判要點:
當在EPC合同中設置履約擔保條款時,建議明確保函類型,比如是附條件保函還是見索即付保函。坦桑尼亞部分擔保機構存在不良賠付記錄,這些機構即便在見索即付保函條款明確的情況下仍拒絕履行賠付義務。因此,締約時應特別關注以下要素:履約保函的具體形式、擔保機構的商業信譽以及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狀況。若承包商為某大型企業的本地子公司且對其長期償付能力存疑時,可以考慮要求其母公司提供擔保以降低承包商違約風險。
風險:工程建設融資
合同談判要點:
根據坦桑尼亞外匯管制的合規要求,所有向坦桑尼亞居民提供的期限超過365天的外國貸款均須在坦桑尼亞中央銀行辦理登記手續。融資方和總承包方需要關注此類登記手續辦理的流程和期限。
風險:法律和政策調整
合同談判要點:
法律和政策變化可能會導致EPC合同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在坦桑尼亞這類監管環境持續演變的國家更應該特別重視法律和政策變化可能對EPC合同權利義務,特別是對工程成本的影響,建議在EPC合同中應該就法律和政策變化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影響做出特別約定。
風險:反腐敗合規條款
合同談判要點:
國際仲裁中經常出現一方主張合同簽訂時存在貪腐行為而主張合同無效的案例,這類案例也給國際工程行業的反腐敗敲響了警鐘。鑒于反腐敗合規的要求,EPC合同需納入嚴格的反腐敗條款。在有國際融資的情況下,為符合國際融資方的內部政策,此類條款還可能要符合更多的反腐敗法規(如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英國《反賄賂法》)。
風險:合同終止
合同談判要點:
合同可能因法定終止權或約定終止權的行使而終止。EPC合同也可能因項目整體合同框架下其他協議的終止而終止。若發生合同終止,業主或總承包商將設法從對方處追償盡可能多的損失,而一方通常會就責任上限進行談判——這也是雙方重點協商的另一個領域。建議業主在EPC合同中要求保留任意終止合同的一般權利(雖然很難),在另外一方面,承包商則可力求將終止權限定在明確列出的違約情形范圍內。此外,雙方可在EPC合同中對合同終止后的責任計算方法做出更為詳細的約定。
風險:爭議解決機制
合同談判要點:
雖然FIDIC銀皮書提供了DAB機制,該機制可為爭議提供臨時裁決這一有效解決途徑。在坦桑尼亞的項目中,該機制被合理且普遍地采用,但部分觀點認為其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與管理負擔。雖然大多數建設工程項目爭議傾向于通過仲裁解決,但是爭議解決機制需充分考慮業主對爭議解決方式的偏好,雙方可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是否在提起仲裁前增設DAB程序。
Part04.
結 語
坦桑尼亞及東非地區EPC合同的談判需兼顧國際慣例與本地實踐。一方面,締約方可依托FIDIC標準合同范本等成熟工具;另一方面,需結合項目實際,前瞻性識別潛在風險,進行針對性條款設計與談判。面對動態的監管環境和項目執行挑戰,專業律師的全程參與和全案分析至關重要,以確保合同落地時的合規性與可操作性。
作者簡介
Peter Kasanda
Clyde&Co 律師事務所坦桑尼亞辦公室管理合伙人
業務領域:礦業與能源跨境投資、公私合營(PPP)建設工程項目
黃軼
國浩長沙合伙人
業務領域:涉外爭議解決、國際工程總承包、國際貿易
郵箱:huangyi@grandall.com.cn
劉嘉瑩
國浩長沙律師
業務領域:涉外爭議解決、國際工程總承包、境外債券投資
郵箱:liujiaying@grandall.com.cn
唐謙君
國浩長沙律師助理
業務領域:涉外爭議解決、國際工程總承包、國際貿易
郵箱:tangqianjun@grandall.com.cn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