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激情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人人做人人爽人人添-国产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色综合-国产一区二区三区成人欧美日韩在线观看

中文
英文 日文

《紐約公約》66周年:看公共政策例外如何左右國際仲裁裁決的命運

作者:衛俊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5-01-20 瀏覽量:

摘要:自1958年《紐約公約》問世以來,被譽為“國際仲裁的基石”,它為仲裁裁決的跨國承認與執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框架。然而,公共政策例外(public policy exception)卻一直作為一把“雙刃劍”, 在保障國家主權與公共利益的同時,也成為部分國家法院拒絕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尚方寶劍”。本文試圖通過對最新的適用公共政策例外的具體案例研究,展現不同司法轄區,在適用公共政策例外時,所采取的審查標準的最新趨勢,揭示這一條款是如何左右仲裁裁決的命運。本文進一步著重分析了影響裁決執行的主要因素,其差異性和共同性分別有哪些。最后,本文為仲裁實踐中應如何避免公共政策例外成為裁決執行的障礙,提供了意見和建議。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紐約公約》和公共政策例外條款

三、公共政策例外的司法實踐

四、公共政策例外的法律適用:共同點與差異性

五、應對策略:如何避免公共政策例外成為裁決執行的障礙

六、結語

Part01.

問題的提出

《紐約公約》被譽為國際仲裁裁決執行的“憲章”,其成功不僅在于其廣泛的適用性,更在于其對仲裁裁決執行機制的明確保障。其中有關公共政策例外的規定,或許是運用的最多的,可以阻卻承認與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條款。

縱觀全球案例,有些法院選擇謹慎運用這一例外,他們更傾向于在國際標準與國內利益之間取得微妙平衡。而另一些法院,在涉及重大政策考量時,公共政策例外則被頻繁動用。這種差異化的適用,使得公共政策例外仿佛是一把“雙刃劍”,既是國家主權與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又是國際仲裁裁決執行道路上的攔路虎。為什么某些裁決能夠順利穿越國家的法律邊界,而另一些卻被拒之門外?難道公共政策例外真的成為了法院手中“說不”的萬能理由?

《紐約公約》已走過第66個年頭,如何界定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邊界,避免其被濫用成為抵制外國仲裁裁決的手段,一直都是國際仲裁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Part02.

《紐約公約》和公共政策例外條款

(一)《紐約公約》的背景與發展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紐約公約》,于 1958 年 6 月 10 日訂于紐約,并于 1959 年 6 月 7 日生效。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法院執行私人仲裁協議,并承認和執行在其他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公約的主要宗旨是,外國和非國內仲裁裁決不會受到區別對待,并要求各締約國確保這類裁決在其法域內同國內裁決一樣得到承認并普遍能夠強制執行。公約的一個附帶宗旨是,要求各締約國法院為充分執行仲裁協定而拒絕當事人在違反其將有關事項提交仲裁庭處理的約定的情況下訴諸法院。

2023年1月17日,東帝汶加入《紐約公約》,成為第172個締約國。《紐約公約》全文共有16條,規定了公約的宗旨、適用范圍、與國內法及其他條約的關系、申請人需滿足的條件及拒絕理由等內容。

(二) 公共政策例外條款的解釋與爭議

《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了外國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其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由被申請人證明的拒絕理由,而第五條的第二款則規定了由法院提出的拒絕理由。

根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若申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的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a)依該國法律,爭議事項系不得以仲裁解決者;(b)承認與執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也就是說,當法院認為,如果承認和執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則可以拒絕執行。這也是我們本文所稱的公共政策例外規定。

《紐約公約》并沒有給“公共政策”下具體的定義,也沒有說明按照公約承認與執行時,應當適用的是國內的公共政策原則還是以國際公共政策概念為基礎的公共政策原則。公共政策開放性的法律屬性,使其在不同的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解釋和應用。

國際法律聯盟(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于 2002 年發布的有關 “公共政策”的建議(“ILA 建議”)被認為反映了最佳的國際實踐。[注1]ILA 建議將“國際公共政策”定義為由國家認可的一系列原則和規范,其性質可以阻礙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或執行,倘若承認或執行該裁決將導致違反其程序(程序上的國際公共政策)或其內容(實體上的國際公共政策)。ILA 建議還指出任何國家的國際公共政策包括:

1. 與公正或道德有關的基本原則,甚至當國家與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時仍然希望保護的;

2. 為國家不可或缺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利益服務的規則,被稱作“lois de police”或“公共政策規則”;以及

3. 國家尊重其它國家或國際組織的義務。

ILA對于公共政策的建議并不具有拘束力,由于《紐約公約》并未明確公共政策的概念,各國對于公共政策例外的條款,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Part03.

公共政策例外的司法實踐

自《紐約公約》生效以來,援引公共政策例外條款的案例非常之多,其中不乏被經常引用的經典案例,也有同一案件,不同國家法院做出截然相反認定的案例。本文選取了幾個有實務意義的案例進行分析介紹。

(一) 拒絕承認與執行的案例分析

1. Hardy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dia), Inc v. Governmentof India, Ministry of Petroleum & Natural Gas[注2]

該裁決涉及幾個關聯案件,三家印度企業與印度政府就印度東南部區域碳氫化合物開采、開發與生產事宜簽訂了一份《生產合作合同》,后因合同履行產生爭議。仲裁地的仲裁機構做出了有利于申請人的最終裁決,認定印度政府構成違約。

隨后,印度政府向德里高等法院(Delhi High Court)請求撤銷上述仲裁裁決,申請人請求向該法院請求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同時,申請人還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印度政府則提出抗辯,認為由于仲裁裁決執行內容違反美國公共政策,法院應當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針對印度根據《紐約公約》提出的違反“公共政策”抗辯,美國地區法院提出,《紐約公約》的宗旨以及美國加入該公約的目的在于鼓勵對商事仲裁協議的承認和執行以及統一簽字國在遵守仲裁協議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標準。根據判例[注3]提出的觀點,在拒絕或推遲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方面,法律給予地區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十分有限,只有在執行仲裁裁決將違反法院地國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義理念,這種清楚明確的案件中才可以依賴公共政策例外,故《紐約公約》下的公共政策抗辯應當狹義解釋,而且只有在仲裁裁決明顯將損害公共利益、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等情況下才可適用。在該部分的論述中,美國法院認為,根據判例Vanity Fair Mills, Inc. v. T. Eaton Co., 234 F.2d 633, 647 (2d Cir.1956),在履行無法保證,或是行使此種權力將可能導致混亂以及與其他國家當局的沖突時,作出域外禁令的權力應當謹慎行使,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中所規定的對外國國家的管轄權涉及的是請求賠償性損害賠償并以強制性的國內方式確保原告得到此種賠償,這表明美國通過規定對外國國家的特定形式救濟來實現其尊重外國主權國家的公共政策承諾,根據Newco Ltd. v. Gov’t of Belize,雖然國際互惠原則通常并不反對確認仲裁裁決,但是如果確認本案中的仲裁裁決將導致惡性循環,外國法院將對美國在自己境內或維護自己領土而采取的行為持否定意見。綜合上述理由,美國地區法院得出結論,仲裁裁決中強制主權國家繼續履行合同的部分違反了美國的公共政策,法院決定拒絕該部分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此案中,美國法院在考慮《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抗辯”時,也認為該條的認定門檻較高,僅在執行仲裁裁決將違反法院地國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義理念,這種清楚明確的案件中才可以依賴公共政策例外。但在一些商事仲裁案件中,尤其在一個主權國家作為仲裁當事一方的情況下,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中難免會涉及到一國國家主權問題,此時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相關部分是否構成公共政策例外,一般會在其中找到平衡。

2. Venture Global Engineering v. Satyam Computer Services[注4]

本案中,一家美國公司與一家印度公司簽訂了合資協議,并同意在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所有爭議。隨后的爭議導致仲裁庭做出有利于被申請人的裁決。被申請人獲得在密歇根州執行該裁決的許可。然而,在此之前,申請人已在印度啟動訴訟程序,尋求對支付和撤銷裁決的禁令,并獲得了永久禁令。被申請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批準暫時中止該禁令。此外,高等法院還駁回了申請人對拒絕撤銷裁決的上訴,裁定印度 1996 年《仲裁和調解法》(“法案”)第二部分(實施《紐約公約》)不允許印度法院撤銷外國裁決。法院發現,該法案第一部分允許印度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撤銷裁決,但不適用于外國裁決。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裁定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否則可以根據該法案在印度對外國裁決提出質疑。

與公共政策例外相關的認定是,當一方請求補充事實時,法院在允許記錄補充事實時,還考慮了正義和公共政策原則。法院認為,如果采用一種解釋,即不允許一方當事人依賴后來出現的有關裁決的核心事實。這將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并違背公共政策的概念。任何因欺詐而導致或影響的裁決都將屬于超越管轄權和缺乏正當程序的范疇,因此違反公共政策。由于本案中的裁決是欺詐性得出的,因為一方對仲裁員隱瞞的相關事實違反了印度的公共政策,申請人在獲悉這些被隱瞞的信息后必須被允許有機會對裁決提出質疑。因此,出于正義的考慮,并考慮到程序的公平性,法院允許申請人提交新的材料,因為這些材料并非無關緊要,它們可能與申請人撤銷裁決的請求有關。

此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對欺詐及其與公共政策概念的相互關聯作出了更明確的定義,以維護正義為基礎,其中也涉及撤銷仲裁裁決的補充事實的處理。如果存在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才被發現的被隱瞞的事實,則必須首先審查這些事實是否與構成或誘導仲裁裁決做出的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這些事實是否對裁決的作出具有實質性或核心意義。其次,應確定裁決是否由欺詐或腐敗引起。如果在裁決作出期間,額外的相關事實尚未公開,并被故意隱瞞,則構成欺詐行為。因此,如果新的事實是相關的和重要的,隱瞞這些事實構成欺詐,則違反一般公共政策原則,試圖撤銷仲裁裁決的一方將被允許引入新的事實和材料。

(二) 予以承認與執行的案例分析

1. Ashlock Company Division of Vistan Corporation v. Procesadora Rengo SpA[注5]

該訴訟中的裁決要求 Procesadora Rengo SpA向 Vista Corporation 旗下的 Ashlock 公司支付每年 15,000 美元,作為租賃八臺機器的使用費,外加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支付利息、調整、成本和運費。

申請人提出執行申請后,被申請人提出了仲裁程序的不公正等事由為抗辯。在涉及最高法院關于公平聽證和公共政策實質性標準的裁定時,法院表示,雖然送達是正當程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其形式無需遵守除當事人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規則,即使該規則與智利國內適用的規則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說,即使違反智利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則,也不一定構成違反公共政策或損害被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相反,法院的推理證實了當事人可以靈活地制定國內訴訟中無法獲得的程序規則。

法院還指出,“《國際商事仲裁法》確立的公共政策概念是限制性的,指的是智利法律的基本原則和規則,而不是任何強制性的國內法規則。”仲裁的主要優勢之一是它賦予當事人權力,使其能夠根據其業務關系制定有效的程序規則。因此,確定對這種權力的限制至關重要。智利最高法院的裁決明確了這一點:除非違反基本原則,否則當事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愿達成協議。然而,在定義什么構成違反基本原則時,哪一法律體系具有最重要的相關性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2. Guoao Holding Group Co Ltd v. Lijuan Xue et al.

這起案件的仲裁裁決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做出的。主要涉及北京養老項目的開發,后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仲裁機構做出了基本有利于申請人的裁決。被申請人多次向中國法院挑戰該裁決,均未成功。之后,申請人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申請執行裁決未執行到的部分,被申請人則援引公共政策,認為仲裁庭裁決的程序不公平,要求法院拒絕執行該裁決。

法院認為,在標準化的國際規則體系下作出的裁決的承認過程中,協調一致非常重要。要規避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裁決,外國裁決必須從根本上違背該司法管轄區的正義觀念。在本案中,法院發現該門檻尚未達到,并且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應在澳大利亞執行該裁決。該決定再次強調了拒絕在澳大利亞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高門檻。以執行違反澳大利亞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執行(根據 IAA 第 8(7)(b) 條)的范圍非常狹窄,僅限于違反最基本的道德和正義原則,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中國仍可利用法律程序來確保其公平的結果。


Part04.

公共政策例外的法律適用:共同點與差異性

通過對公開案例的研究,公共政策的定義在不同國家存在顯著差異。狹義的公共政策通常限于涉及國家根本利益的法律原則,如國家安全、法律秩序等;而廣義的公共政策則可能涵蓋更為寬泛的社會、道德和倫理標準。

(一) 共同點

1. 法律基礎

各締約國都認可,《紐約公約》第五條第2款(b)項規定,仲裁裁決如果與執行地國的公共政策相抵觸,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各國的基本法律原則、社會利益和道德標準。這一例外的適用在各國法院中被視為最終防線,通常僅在極端情況下適用。

2. 主要的事由

各國法院在適用《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例外時,通常都會考慮以下因素,以決定是否拒絕承認與執行:

(1) 程序性問題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與公共政策有關的程序性理由可作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2)款(b)項規定的與公共政策不一致的理由。此類程序性理由與仲裁程序有關。比如,侵犯聽證權或正當程序、違反平等陳述案件的機會、裁決以欺詐手段取得或基于偽造的文件、仲裁員受到賄賂或威脅后獲得裁決,未能給予適當通知、仲裁協議無效等等。

此外,違反既判力以及仲裁員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也被普遍認為違反公共政策,但并非普遍如此。

(2) 實質性問題

實質性公共政策例上的判斷與裁決的內容有關。與程序性問題相反,識別實質性問題往往更加困難。不同司法管轄區的類別包括:(歐盟)反壟斷和競爭法、條約必須遵守、破產情況下債權人的平等、國家豁免、禁止懲罰性賠償、禁止過高利息。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法院已經發布了或多或少廣泛的實質性公共政策表現目錄。

(二) 差異點

1. 適用標準的嚴格程度不同

不同國家對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標準寬嚴不一。有些國家(如法國、德國)傾向于嚴格限制公共政策的適用,而另一些國家(如印度、俄羅斯)則相對寬松。

2. 公共政策的地域性差異

各國對于公共政策的理解和適用不僅取決于法律體系,還受到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因素的影響。例如,中東地區和一些伊斯蘭法國家更傾向于將公共政策與宗教教義相結合。


Part05.

應對策略:如何避免公共政策例外成為裁決執行的障礙

(一) 確保仲裁程序的正當性和透明性

仲裁程序的正當性(due process)是保障裁決執行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第(b)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未能充分行使其程序性權利,或未被適當告知仲裁程序的啟動和進展,法院可援引公共政策例外,拒絕承認與執行該裁決。因此,仲裁庭在程序管理中應嚴格遵循仲裁規則和當事人約定的程序規定,確保每個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均有機會平等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參與證據的提交和質證,并獲得充分的程序性保護。

例如,在*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Inc. v.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L'Industrie du Papier (RAKTA)[注6]一案中,美國上訴法院強調,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標準應限于裁決的執行將 “嚴重違反美國的基本正義觀念” (violate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該案中,法院最終認定,盡管被申請人主張仲裁程序中存在不公平行為,但未能證明這些行為達到了足以援引公共政策例外的程度,因此拒絕適用公共政策例外,承認并執行了該裁決。

(二) 防范仲裁程序中的腐敗、欺詐等不法行為

腐敗、欺詐等不法行為(corruption, fraud and undue means)嚴重損害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決的合法性,是各國法院援引公共政策例外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仲裁過程中應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法行為,包括賄賂仲裁員、偽造證據或隱瞞重要信息等行為,以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在Westacre Investments Inc. v. Jugoimport-SDPR Holding Co. Ltd.[注7]案中,英國上訴法院面對被執行方提出的“仲裁裁決涉及賄賂合同”的抗辯,最終認為該賄賂行為的主張未能被充分證實,因此拒絕以公共政策例外為由駁回裁決的執行請求。該案表明,只有當腐敗行為對仲裁裁決的合法性產生實質性影響時,公共政策例外才可能被援引。

(三) 謹慎選擇仲裁地與執行地,制定明確的仲裁條款

在選擇仲裁地和執行地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國家對于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標準和態度。仲裁條款應當明確具體,尤其是對適用法律、仲裁地點、仲裁規則、仲裁員資格等重要事項作出清晰規定,以防因仲裁協議無效或條款不明而引發執行地法院以公共政策例外為由拒絕承認與執行。

(四) 充分了解并遵循執行地的公共政策標準

不同國家對公共政策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在選擇執行地時,當事人應事先了解該國法律對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范圍,并評估仲裁裁決是否存在潛在的公共政策風險。必要時,當事人可以尋求當地律師的意見,以便在提交執行申請前進行詳盡的法律盡職調查。在Renusagar Power Co. Ltd. v. General Electric Co.[注8]案中,印度最高法院以仲裁裁決涉及 “外匯管制法”(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為由,認定該裁決違反印度的公共政策,因此拒絕承認與執行該裁決。該案表明,在選擇印度作為執行地時,應特別關注仲裁裁決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經濟政策等敏感問題。

此外,還應關注執行地國家法院對公共政策的理解執行的寬嚴度。比如,美國法院通常對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采取嚴格的標準,通常僅在裁決嚴重違反“基本正義”或“根本程序原則”時,才會援引公共政策例外拒絕執行。因此,在美國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應確保仲裁程序符合基本的程序正義原則(procedural fairness),包括公正通知(proper notice)、公平審理(fair hearing)和無偏倚(impartiality of arbitrators)。英國法院對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標準較為嚴格,通常僅在仲裁裁決涉及嚴重違法行為(serious illegality)或重大程序瑕疵(serious procedural irregularity)時,才會援引公共政策例外。因此,在英國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應確保裁決內容和程序不涉及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并在提交執行申請時附上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而法國法院對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采取“國際公共政策”(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的標準,即裁決內容不得違反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法律準則和道德標準。因此,在法國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應特別注意裁決內容是否涉及違反國際公認的法律或道德標準,如人權(human rights)、反腐敗(anti-corruption)或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等事項。


Part06.

結 語

在國際仲裁的廣袤天地中,《紐約公約》猶如一座燈塔,為國際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指引了方向。然而,公共政策例外(public policy exception)卻像是這片海域中的“暗礁”,讓每一位航行于此的法律人都必須小心翼翼地把握方向,以免滿載希望的裁決之船觸礁擱淺,甚至覆舟。

那么,如何在這片暗礁密布的海域中找到安全的航道?在我看來,關鍵在于“未雨綢繆”(prevention is better than cure)。在仲裁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應當充分考慮可能的公共政策問題。仲裁員需要更加謹慎地撰寫裁決,避免觸碰明顯的公共政策禁區;申請執行的律師則應在選定執行地時做足功課,了解該國法院的審查偏好和適用傾向。正如古羅馬法學家所言:“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法律上的無知并不是借口),對各國公共政策的不了解將會是行進路上的最大障礙。

最后,仲裁裁決的執行之路從來不可能一帆風順,而公共政策例外就像是這條航路上的巨浪,考驗著每一個法律人的智慧與勇氣,正如古老的諺語所說:“Smooth seas do not make skillful sailors.”。但也正是因為這些挑戰,我們才有機會不斷進步,探索出更完善的法律實踐,最終在風浪中駕馭住這艘全球仲裁的航船。

*本文完成于2024年10月。

圖片

注釋及參考文獻

注釋:

[1] 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年紐約公約》釋義指南第二版。

[2] https://www.italaw.com/cases/4263。

[3] 此處案件指Newco Ltd. v. Gov’t of Belize, 650 F. App’x 14, 16 (D.C. Cir. 2016)、Parsons v. Whittemore Overseas Co. v. Societe Generale DeL’Industrie Du Papier (RAKTA), 508 F.2d 969, 974 (2dCir. 1974)、Enron Nigeria PowerHolding, Ltd. v. Fed. Republic of Nigeria, 844 F.3d 281, 289 (D.C. Cir. 2016)、United Paperworkers Int’l Union v. Misco, Inc., 484 U.S. 29, 43 (1987)。

[4] https://www.indialawjournal.org/archives/volume3/issue_4/article_by_vivek.html

[5] https://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3/11/24/on-the-right-track-chiles-supreme-court-recent-ruling-on-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wards/

[6] 參見https://casetext.com/case/parsons-wh-ov-v-societe-g-de-l-du-p

[7] 參見https://newyorkconvention1958.org/index.php?lvl=notice_display&id=546

[8] 參見https://newyorkconvention1958.org/index.php?lvl=notice_display&id=411


參考文獻:

[1] 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年紐約公約》釋義指南第二版,2024年。

[2]《紐約公約》,1958年。

[3] https://www.italaw.com/cases/4263

[4] https://www.indialawjournal.org/archives/volume3/issue_4/article_by_vivek.html

[5] https://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3/11/24/on-the-right-track-chiles-supreme-court-recent-ruling-on-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wards/

[6] https://nziac.com/federal-court-of-australia-enforces-foreign-arbitral-award-of-40-million/

[7] https://casetext.com/case/parsons-wh-ov-v-societe-g-de-l-du-p

[8] https://newyorkconvention1958.org/index.php?lvl=notice_display&id=546

[9] https://newyorkconvention1958.org/index.php?lvl=notice_display&id=411


作者簡介
衛俊   國浩南京合伙人
業務領域:商事爭議解決、金融法律服務、涉外法律服務(國際商事仲裁等)
郵箱:weijun@grandall.com.cn

相關閱讀
論國際仲裁視角中的ESG類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