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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中國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的探索與實踐

作者:徐文莉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3-07-03 瀏覽量:

編者按

在企業境外經營合規風險頻發、合規相關政策連續出臺的大時代背景下,中國企業如何應對愈發嚴格的境外合規要求,增強國際化經營的風險防控、危機應對、國際合作和合規管理能力,培育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新優勢,成為亟需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2023年6月26日,國浩律師事務所與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在海口成功舉辦主題為“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制度創新與法律保障”的“第五屆國浩法治論壇”。論壇上,國浩跨境投資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徐文莉指出,近兩年中國企業面臨境外執法的壓力持續增加,中國企業不僅需要了解國內的合規管理要求,也需要不斷開闊視野,了解在開展海外業務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合規管理要求,并在實際經營中有效遵循,方能實現企業海外經營的戰略目標。今天,我們為您推出徐文莉律師在本次論壇上的演講,敬請關注。

一、構建境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是中國企業境外經營必須順應和符合國際合規監管環境的需要

隨著全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美國、歐盟政府以及國際組織針對跨境投資、融資、貿易等方面在不斷加大合規監管查處和懲罰力度,促使企業在全球業務中不斷加強合規管理,使中國企業境外的商業行為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制,并構建符合投資目的國或貿易供應鏈各國的監管的合規管理體系,防止受到當地監管法律的處罰。

(一)美國和歐盟等國家對合規管理的監管

1.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和其他法規對企業的合規監管越來越嚴苛

2023年3月,美國檢察官宣布,愛立信同意支付2.06億美元的罰款,并承認違反《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稱《FCPA》)的反賄賂條款。這是愛立信自2019年因涉及在吉布提、中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科威特賄賂政府官員以及偽造賬簿和記錄被美國政府根據《FCPA》進行調查并要求支付1,060,570,432億美元(向美國司法部支付520,650,432美元刑事罰款,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支付539,920,000美元民事罰款)的罰款后,于2022年6月再一次被美國立案調查后的結果。愛立信CEO B?rje Ekholm在一份新聞稿中表示,根據最新的處罰和認罪協議,“違規問題現已解決。”2019年末,愛立信被迫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延期起訴協議(DPA),公司同意“在公司加強文化并建立嚴格的反腐敗、合規和控制計劃的同時聘用一名獨立的合規監督員,為期三年”。

《FCPA》是1977年12月19日由美國時任總統吉米·卡特簽署并立即生效,其出臺背景和1972年尼克松“水門事件”以及隨后的“洛克希德事件”直接相關。《FCPA》主要內容包括會計賬目條款和反賄賂條款。會計賬目條款要求企業精準記錄賬目并確保完整的內部審計制度;反賄賂條款則禁止所規定的主體向外國官員提供、支付、承諾支付或授權支付任何金錢,或提供、贈與、承諾給予或授權給予任何有價值的物項或好處,目的是為了禁止特定個人或實體向外國政府官員進行非法支付以換取商業好處的行為。一旦當事人違法,企業和個人可能面臨民事和刑事雙重處罰。上述案例對愛立信的罰款就分別包含民事和刑事兩部分。

美國反腐敗執法機構以美國司法部(DOJ)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為主,其中DOJ有權對于政府、公共機構以及其雇員的腐敗賄賂行為進行監管、調查和處罰。而DOJ和SEC均可對于私人商業腐敗賄賂進行監管、調查和處罰。前述對愛立信的罰款就分別由DOJ和SEC做出。

之所以說美國對外國公司的合規監管最為嚴苛,不僅是它罰款數額高、監管調查嚴格,最致命的是其長臂管轄原則。根據《FCPA》的規定,其適用于三類實體或個人:第一類是全體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國國籍的人(不論是否居住在美國),以及所有根據美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第二類是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國和外國公司(比如阿里巴巴,騰訊,京東),不論是否在美國注冊或有美國國籍;第三類是所有在美國領土范圍內直接或間接進行腐敗支付的個人或實體。《FCPA》經1998年修訂之后,管轄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違反《FCPA》的行為也被列入該法管轄的范圍。最為“兇猛”的是,任何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雇員,只要是通過美國的郵件系統進行了通信或使用隸屬于美國的國際商業工具進行了腐敗支付,不論是電話、郵件還是銀行轉賬,只要和美國發生了聯系,美國都具有管轄權[注1]。基于長臂管轄原則,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也屬于其監管范圍,美國公開資料顯示,有將近20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因違反《FCPA》而遭受懲罰。

除了反腐敗方面的合規監管外,美國政府還對供應鏈溯源、所謂的勞工人權問題、上市公司監管與企業評價體系等方面有更為詳細的監管規定,也從反腐敗蔓延到各個行業領域。

2. 歐盟對合規管理的要求越來越全面和完善

2018年5月25日歐盟出臺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稱《GDPR》)號稱是“史上最嚴個人數據保護立法”。

首先,《GDPR》采用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將其管轄擴大至歐盟范圍以外。根據屬地原則,《GDPR》適用于在歐盟境內設有業務機構的組織,只要這些組織在業務機構在歐盟境內的活動中處理個人數據(而不論此類處理行為是否實際發生在歐盟境內);根據屬人原則,《GDPR》適用于“如某一組織雖不在歐盟境內設立業務機構,但卻處理歐盟境內個人的個人數據,并且此類處理行為與向歐盟境內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無論該等商品或服務是否收費”。因此,根據《GDPR》的規定,只要數據的收集方、數據的提供方(被收集數據的用戶)和數據的處理方(比如第三方數據處理機構)有任何一方是歐盟公民或法人,就將受到該法案管轄。這也意味著,任何企業只要在歐盟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或收集歐盟公民的個人數據,都在這部法律的管轄范圍。舉例而言,如果一家中國在線銷售公司的網站上,使用“面向歐洲的特惠產品”、“歐洲區包郵”的字樣,或者標注了商品的歐元價格,就可以被視為在歐盟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并受到管轄。

其次,《GDPR》的處罰金額高且對網站經營著要求嚴苛。《GDPR》規定對違法企業的罰金最高可達2000萬歐元(約合1.5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全球營業額的4%,以高者為準。根據DLA Piper 律師事務所最新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數據違規調查,2022年歐洲出具監管機構針對《GDPR》違規的罰款額達到創紀錄的29億歐元,是2021年的兩倍[注2]。《GDPR》還要求網站經營者必須事先向客戶說明會自動記錄客戶的搜索和購物記錄,并獲得用戶的同意,否則按“未告知記錄用戶行為”作違法處理。

除了《GDPR》外,歐盟理事會在2022年底批準了《關于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的外國政府補貼條例》。該條例預計于2023年年中實施,實施后條例中的制度將成為繼經營者集中審查、外商投資審查后,中國公司在歐洲開展經營以及投資活動需應對的一項新挑戰。

(二)以世界銀行為代表的國際組織對合規的監管

2019年6月5日,世界銀行宣布對中鐵建集團(CRCC)及其全資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CR23)、中國鐵路建設集團(國際)有限公司(CRCC International)就格魯吉亞東西高速走廊改善項目中存在的不當行為實施為期9個月的制裁。該制裁令還拓展到中鐵建集團下屬730家子公司。根據和解披露的情況,在該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和招標過程中,上述三家公司編制并提交了中鐵二十三局人員和設備虛假陳述信息,以及使用中鐵建集團內其他單位業績的資料。在世界銀行的制裁體系中,這些行為被視為世界銀行采購指南所定義的欺詐行為[注3]

以上案例說明,近年來以世界銀行為首的國際組織積極引導與各國政府加強監管力度,我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共同推動著全球企業強化合規管理的發展。緊隨世界銀行之后,2010年4月,非洲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集團、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簽署的聯合執行制裁決議,形成集體執法行動。

世界銀行的制裁體系中,適用范圍非常廣泛,有腐敗、欺詐、串通、脅迫、妨礙行為的借款人(包括世行貸款的受益人)、投標人、供應商、承包商及其代理人、分包商、顧問和子顧問、服務提供商,以及上述實體的任何人員都將被列入黑名單,在世行貸款項目中永遠或一段時間內不能中標。

同時,從國際組織的制裁措施也可以看出,制裁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和督促被制裁企業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依法合規從事經營活動。例如:世界銀行的制裁體系設定了以下制裁措施:

1. 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lease)。指被制裁主體在最低制裁期限里被取消資格,只有當被制裁主體制裁期屆滿,且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建立起有效的合規體系,滿足附加的特定要求條件時,方可被移出黑名單,解除制裁。

2. 取消資格(Debarment)。即對被制裁主體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世行資助項目的資格。

3. 有條件的免于取消資格(Conditional Non-Debarment)。被制裁主體在規定時間內采取改進措施,建立有效的合規體系,或滿足附加的特定條件時可以免于取消資格、免于被列入黑名單。

4. 永久或無限期取消資格(Permanent Debarment)。對于世行認為無法滿足恢復條件的被制裁主體,可以對其或其控制的企業采取永久或無限期取消資格的處罰。

5. 譴責信(Letter of Reprimand)。對于輕微的違規行為,世行可以發送譴責信加以訓誡。

6. 補償和其他救濟(Restitution and other Remedies)。即被制裁方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或采取一些補救措施,補救由于其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

根據世界銀行公示信息,對違法行為的一個基本制裁是“附解除條件的取消資格”,而被制裁主體建立完善內部完整的合規體系與工作流程是達到制裁解除條件的根本條件。

總之,盡管近年來美國和歐盟越來越多地利用合規監管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導致這些法規有如懸在中國企業頭上的利劍,使我國眾多“走出去”的企業面臨的國際執法環境更具挑戰和復雜性,但是我們相信中國企業只要能夠關注境外合規監管要求,順應全球合規治理加強的大趨勢,按照我國法律和境外經營業務當地國的法律建立境外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業務,一定不會觸碰到“達摩克利斯之劍”,并樹立起良好的誠信體系和維護國家形象。

二、構建境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是中國企業境外經營必須遵守國內法律法規的需要

2016年初,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強調央企要“加快提升合規管理能力”。

2017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在《關于規范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加強企業海外經營行為合規制度建設”。2017年12月,原國家質監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批準、發布GB/T 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

2018年11月,國資委下發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2018年12月,發改委、外交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外匯局、全國工商聯七部委聯合印發《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以下簡稱《合規指引》),強調“合規是企業‘走出去’行穩致遠的前提,合規管理能力是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合規指引》對于企業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境外日常經營等經濟活動的合規提出具體要求。

2019年10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監督為重點,嚴格、規范、全面、有效的內控體系。

2020年至今,大部分省份均已發布省內《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著重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引導對外經貿合作企業加強合規管理,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講好中國法治故事”。中國企業已進入全領域、全范圍、面向國際的大合規管理時代。

2021年11月1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步伐不斷加快,境外投資并購和業務活動明顯增多,企業反壟斷合規風險不斷增加的需求。同時,由于各個司法轄區反壟斷法律法規非常專業復雜,企業對境外反壟斷合規要求了解十分有限。因此,制定《指引》對引導中國企業建立和加強境外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保障經營者在境外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三、構建有效的中國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的原則和方式

“有效的合規體系”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公司要有合規制度、合規組織架構等合規體系的構成要件,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是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二是確保合規制度在公司經營中得到了有效執行,合規體系建設必須通過從上往下的方式進行,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內進行推動,即通過公司最高層、包括董事會和管理層發出明確聲音,并對合規工作給予強有力的、持續的支持。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合規指引》答記者問中,總結了境外合規管理經營是需要統籌兼顧的工作,提出了“內外兼顧”“軟硬結合”“上下貫通”的原則,為企業開展境外經營活動中合規經營提供的法律指引。根據以上原則,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境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

(一)重視國內合規監管要求,建立內部合規管理體系

首先,了解我國政府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合規監管規定是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基礎。只有了解我國各部門對合規監管的要求,才能建立有效的海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例如,除了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合規指引》中對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進行了概括性規定,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1月發布的《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中為企業建立境外反壟斷合規制度和防范風險也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基本要求,尤其是在合規風險重點部分,概述了多個司法轄區對壟斷行為的認定、反壟斷調查及應對、企業的合法權利、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等內容,既有共性總結,也強調不同要求,為企業了解境外反壟斷合規基本要求和應對反壟斷調查提供了較為全面的參考[注4]

其次,制定合規管理制度是建立企業合規體系最直接的措施。在制定合規制度時,應注意兩方面問題:

第一,要結合我國已經出臺的合規指南或指引,在合規制度中體現合規部門的設立及治理結構的確定、合規事項的范圍以及申請和審批、合規文化的建設等內容,同時應注意不同企業適用的監管要求不同,應針對監管重點領域的監管要求制定專門制度。

第二,要了解企業業務、了解合規要求后,根據企業實際狀況和需求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合規制度。只有了解企業業務和合規要求,才能有針對性地制定合規制度。一般地需要借助外部第三方的專業力量來完成這些工作,對企業現狀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當前的業務運行模式和情況,對經常出現合規問題的領域予以特別關注,如第三方管理、娛樂招待費管理、產品服務進出口限制、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反壟斷等,從而為后續的識別和發現合規風險奠定基礎,也為合規制度的制定奠定基礎。具體關注的領域包括:

1. 第三方聘用。通過第三方協助企業開展國際市場開拓,是我國企業進入新的市場領域或業務領域通常采用的一種方式。聘用的第三方如何存在不合規行為將直接影響我國企業在當地的聲譽,并有可能承擔第三方不合規的法律風險。

2. 業務采購。對于業務采購的合規方面,合規管理制度應當關注招標項目立項審批流程的復核、審閱;對潛在投標人及審批過程的復核、審閱;對評標小組評審過程的復核、審閱,對招標過程有無違反招標程序的監督檢查。

3. 業務投標。對于業務投標的合規方面,合規管理制度應當關注如何避免或識別投標工作人員與招標人或其他競標方有利害關系;如何受理投標過程中對投標合規性的質疑與舉報;對于項目投標有第三方合作伙伴參與、與政府或國際組織有關或者需要對招標人的誠信背景等內容進行合規資格審查的,如何對投標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策略。

4. 業務合同。合規的合規管理制度應當設立合同管理機構,配置工作人員。在現有法律審查的基礎上,對擬簽訂合同增設合規性審查程序,以對法律風險以外的其他合規風險進行預防與控制。

5. 業務招待。業務招待合規是企業合規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業務招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禮品與款待不得成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途徑;禮品與款待不得是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禮品與款待的場合、對象、頻率、價值、接受者的職位和社會地位不得造成不道德、不誠實或不恰當的印象;禮品與款待的費用必須合理,且用于合法的業務目的;業務所在國法律和習俗允許等。如果禮品與款待不符合上述原則,如在3個月內出現兩次以上向同一接受方提供超出象征性價值的禮品,禮品是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款待與正常業務活動的開展沒有直接關系,或有任何娛樂成分等高風險事項,應依據審批權限事先經過合規官審核并獲得有關人員的批準[注5]

總之,合規制度不應是生硬冰冷的,也不應是枯燥乏味的,而應是在充分發現企業業務模式及高風險環節的基礎上設置專門和針對性的預防風險的機制,且應隨著內部合規需要及外部合規要求保持動態持續更新。

(二)關注經營所在地國家合規要求及變化

企業海外運營合規之“規”的范圍,不僅包括本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企業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度,還包括境外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各類監管規定、區域性組織及國際組織公約、國際條約、規則和行業準則。所以,海外運營合規管理體系和制度的建立,不僅要符合我國對合規管理的監管規定,還要符合海外運營地所在國的監管法規規定和要求,同時要參照世界銀行等有關國際組織的合規要求,借鑒國際最佳合規管理實踐,對自身合規管理現狀、海外業務特點及市場環境進行細致分析,找出現有合規管理工作與有關要求的差距,構建權責分明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和合規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為企業合規風險管控提供法律保障。就國際貿易而言,要全面掌握業務所涉國家(地區)的貿易管制、質量安全與技術標準、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救濟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就境外投資而言,要掌握投資目的國的市場準入、貿易管制、國家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外匯管理、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就對外承包工程而言,要掌握工程所在國關于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項目履約、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連帶風險管理、債務管理、捐贈與贊助、反腐敗、反賄賂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就境外日常經營而言,要掌握關于勞動用工、數據和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反腐敗、反賄賂、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貿易管制、財務稅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時刻關注這些外部監管要求及監管重點的變化情況并及時作出應變。合規體系必須具備敏感捕捉風險信號并在風險評估校準方面具有高效且精準處理的能力,才能稱之為“有效”。

例如,2023年3月2日,美國司法部副部長Lisa Monaco稱美國司法部的國家安全部門將會雇傭25個新的檢察官員重點處理制裁規避出口管制和類似的刑事違法活動,并在講話中將“制裁”稱之為在當今時代的新的《FCPA》。類似這種變化需要我國進行境外經營企業密切關注,隨時了解這些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便制定或修改中國企業的合規管理制度,防范合規風險的發生。

(三)明確決策、管理、執行各層級責任的同時注重與合規體系的融合

中國企業建立境外經營合規管理體系時,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合規指引》的原則要求,明確決策層、管理層和執行層的不同責任,并上下層級間得到融合。

1. 決策層——確保合規部門參與決策

在我國很多企業中,法律負責人和法律部門在公司決策的過程中往往“人微言輕”,未被納入公司的真正決策層,需要通過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間接向決策層匯報相關情況,如此,極易導致公司的合規風險被遺漏。例如,在中興公司因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而受到美國政府制裁之前,中興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沒有向董事會直線報告的渠道,而業務部門擁有的決策權力可以輕易突破合規管控,使得中興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沒有發揮應有的職能。中興事件暴露了中興公司合規管理體系的重大缺陷,事后,中興公司重組了法律及合規管理部,將合規職能從法律部門分離,建立了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并聘請合規專業人士,保證合規部門的獨立性。

而合規負責人參與決策的另一種錯誤極端方式則是,在設立合規部門及合規負責人后,管理層將合規責任一攬子推至合規部門,導致合規部門不僅未真正參與決策,反而成為“背鍋”的角色。如前所述,合規體系的建設需要合規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建設,甚至有些情況下業務部門的有效介紹、溝通和判斷比合規部門所起的作用更大,因此公司的決策層應重視合規部門的同時,還應給予實質性的支持,以發揮其表率作用。

2. 管理層——設置獨立的合規部門

《合規指引》明確要求各央企設立合規委員會,承擔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同時,由法律事務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組織、協調和監督合規管理工作,并可以由總法律顧問擔任合規管理負責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干涉。

合規部門不同于公司法務及公司內控部門。三個部門雖有職能重合的部分,但卻在本質上不同。一方面,合規本質上屬于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合規管理中對于企業規章制度、道德規范的遵守以及對于合規文化的培養,企業法務職能未能全部覆蓋;另一方面,內控管理的目的是促進企業的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合規管理的目的是有效防范違規風險,內控管理和合規管理目的的差異決定了兩者管理事項雖然存在交叉,但側重點有所不同。

為保證合規部門的有效運作,在設置合規部門時還需要保持合規部門的獨立性。一方面,合規部門履行職責不應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干涉,不應承擔與合規管理相沖突的其他職責;另一方面,為保證合規部門履職盡責,避免合規部門濫用權力,還應設置對合規部門的監管和考核部門。

3. 執行層——配合合規審核流程

企業合規是全方位的工作,監管部門對企業是否合規、是否建立有效合規體系的判斷,也是基于對包括所有業務部門員工在內是否遵守合規制度的考察。在執行層方面,需要重視合規審核的意義、樹立合規審核意識、認真對待合規審核工作、接受合規管理考核。

(四) 自上而下地培育合規文化,從合規制度與合規文化共同促進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

“軟硬結合”的原則要求中國企業不僅要制定和完善合規制度這些文字化的直接措施,還要在企業內部自上而下地培養合規文化,使合規文化深入到企業每一個員工。

除外在的制度建設,培養員工的合規意識是從內在驅動確保合規制度不會流于形式的重要保障。很多發達國家的執法機關和政策制定者要求公司植入合規文化,例如在美國證券業務委員會和美國司法部的很多執法文件中,都已將“加強合規文化建設”這一要求作為合規補救措施中的標準要求;經合組織在其《內部控制、道德和合規的最佳實踐指南》中規定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要對公司內部控制、道德與合規項目或反腐敗措施提供強有力的、清晰可見的支持與承諾;我國的《合規指引》也已將合規文化培育及文化推廣作為構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

培育誠信合規的文化對于合規體系在公司的有效運行至關重要,合規文化是連接企業內部各個層級的無形紐帶,培養合規文化重在培養每一位員工的合規意識,中國目前除銀行業保險業等個別行業外,企業及其人員對“合規”的認知較淺,企業及其員工在無處理重大合規事件的經驗感受的情況下,如不加強合規意識的培養的和合規文化的培育,很容易導致合規制度及其執行和考核流于形式,無法抵御重大合規風險的侵襲。在實踐中,上下聯動的合規文化通常由公司董事長或CEO發布公開的書面聲明或者公開信,向外界介紹公司的合規體系建設計劃和合規行為準則,對內部可以起到向公司各級管理層和每一位員工傳達公司對合規體系的支持和承諾,并告知全體公司員工每個人都需要遵守的公司合規行為準則;對外部可以起到向公司的商業合作伙伴、業主等外部利益相關方傳達公司建設合規體系的信息和即將采取的合規標準,同時告知利益相關方在與公司進行商業合作時也需要遵守公司的合規要求。

從最近幾年美國針對我國企業的合規事件看,暫且不論美國長臂管轄的合理性,這些事件足以提醒中國企業在處理海外合規問題時,應樹立合規意識。在樹立合規意識、培養合規文化方面,中國企業的決策層及管理層應起到引領作用,樹立“做對的事情”的企業文化,而不僅僅是“以對的方式做事情”。這是因為,后者往往默許甚至鼓勵企業員工變通規則以達到商務目的,最終的結果是企業員工將逐步由變通規則演變為違反規則。

四、結 語

海外業務與國際關系以及業務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變化關系密切,因此合規體系的建設是一項長期工程且不是一成不變的,中國企業要隨時關注國內外合規監管法規,定期評估內外部風險,持續對合規體系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合規沒有完美的終點,中國企業的海外運營合規管理體系需要與時俱進、持續改善以滿足國際業務風險管控的需要,真正實現為企業國際化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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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及參考文獻:

[1]國別貿易投資環境信息半月刊:《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zuixindt/201712/20171202687091.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6月5日。

[2] 駐愛爾蘭大使館經濟商務處:《2022年歐盟數據違規罰款總額翻倍至29億歐元》,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http://ie.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302/20230203385050.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6月54日。

[3] 劉夙瑩:《世界銀行制裁體系下的經營投標合規——讀<中鐵國際集團合規案例匯編>》,載 國際合規思維微信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6rHtpT9bBI3gvpKPyOJSdQ,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6月5日。

[4] 新華社:《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s://www.gov.cn/xinwen/2021-11/19/content_5651818.htm,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6月5日。

[5] 朱弘珊:《基建企業境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的探索與實踐》,載《管理觀察》2016年第29期。

(本文為國浩跨境投資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徐文莉在第五屆國浩法治論壇上的演講。)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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