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2年12月15日,在國浩律師攜手歐洲華人律師協會(ACLE)于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辦的“中歐經濟合作與發展法律服務交流會”上,國浩“一帶一路”業務委員會主任、國浩自貿港業務委員會主任、國浩上海合伙人黃寧寧在“跨境收購兼并和爭議解決”分會場作了《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在中國的最新進展》主題發言。我們與您分享黃寧寧律師的發言講稿,從國際商事法庭的突出優勢、仲裁最新發展等角度,快速了解近期中國爭議解決領域的發展情況。
一、國際商事法庭及其最新發展[注1]
(一) 建立時間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廣東省深圳市、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陜西省西安市揭牌,分別依托第一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開始正式辦公,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協調并指導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工作。
(二) 突出優勢
國際商事法庭相對于傳統涉外商事審判,其具有以下突出優勢:一是對法官的選任、對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的選聘,都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高水準的法官。二是管轄的機制創新。當事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書面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拓寬了其自主選擇爭端解決的途徑。三是調解和域外法律查明途徑的便捷。首倡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專家委員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還可以受國際商事法庭委托對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詢意見。四是訴訟證據的機制創新。對域外證據不做公證認證的強制性要求,且國際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網絡方式調查收集證據、組織質證。五是裁判文書的機制透明。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合議庭少數意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六是智慧審判的機制創新。支持通過網絡方式立案、繳費、閱卷、證據交換、送達、開庭等,并上線運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雙語網站。七是“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的功能集成。
(三) 最新發展
建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積極打造國際一流法律智庫。專家委員的職責是:接受國際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調解國際商事案件、就審理案件所涉及的國際條約、國際商事規則、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適用等提供咨詢意見,為國際商事法庭實質化運行提供智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18年和2020年聘請了兩批專家委員,并于2022年續聘了第一批專家,召開了三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研討會,現國際商事法庭共聘任了22個國家的47名專家委員。
建立統一域外法律查明平臺。國際商事法庭專門規定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可以受國際商事法庭委托對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詢意見。2019年1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網站上線運行了統一的域外法查明平臺。
啟動國際商事法庭中英文雙語網站。通過國際商事法庭網站提供訴訟服務和法律數據庫服務,國際商事法庭版塊主要展現國際商事法庭的最新基本情況。
建立“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訴訟與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立案、調解、證據交換等全流程線上糾紛解決服務平臺,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務。
案件受理情況。截止目前,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了27件案件,審結11件,涉及美國、菲律賓、日本、意大利、泰國、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國家或地區當事人。糾紛類型包括不當得利、產品責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東資格確認、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等。
二、仲裁最新發展
(一) 境外仲裁機構落地
2019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其中第四條載明“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在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
2019年10月18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WIPO仲調上海中心。WIPO仲調上海中心的設立是上海市有效落實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重要舉措之一,對于我國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推動和完善國際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并打造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9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其中第21條載明,“允許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經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報司法部備案后,在北京市特定區域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提供仲裁服務,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
(二) 仲裁法修訂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的同時也引發了學界與實務領域內的廣泛討論。
(三) 內地香港仲裁協作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正式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該《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安排》的出臺標志著兩地法院將就仲裁中當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請給予相互協助——支持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同時,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也可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保全。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在深圳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一共五個條款,內容簡明扼要,是對《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重要調整和補充。其中《補充安排》取消了原《安排》中執行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的約定,允許同時向內地和香港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兩地法院執行的總額仍不能超過仲裁裁決裁定的數額。這一條款是本次《補充安排》中最大的調整和亮點。
三、其他關注要點
2022年10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報告,其中提及“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涉外法治成為未來很長時間內需要中國涉外律師特別關注的重點。
注1:本部分內容節選自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任雪峰法官于第十一屆香港仲裁周“中國仲裁專場”活動——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與仲裁:如何運作?的研討會發表的主旨演講。
作者簡介
黃寧寧
國浩上海合伙人
業務領域:跨境投融資、公司并購、爭議解決(仲裁)等
郵箱:huangningning@grandall.com.cn
